第七章 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第三十七条 建筑高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城市景观规划、城市设计、城市节点规划的要求控制。
第三十八条 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建筑高度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临城市主次干路、河流、公园、山体的建设项目,应按不低于临街用地宽度的20%预留开敞面。
第四十一条 沿城市开敞空间的建(构)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物临城市主次干路一侧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空调外机应围蔽;居住类建筑宜设置永久性门窗雨棚。
2.临主次干路、河流、公共绿地、广场等的建设用地需要设置围墙的,应设置通透式围墙,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户外广告的设置应满足城市规划管理的要求。
(二)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景观、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等,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日照、通风及消防安全。
(三)户外广告不应影响交通安全,不得在行车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设置。
第四十三条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宜彰显地域文化特色,注重民族建筑符号的引用,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城市空间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