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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建筑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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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建筑退让是指【建、构筑物》后,退规划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等!的距离?
— 第?三十条?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按!以下规?定计算
【 ? (一)相邻建【筑双方按《本规定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计:算,。建,筑半间距计算—后退距?离
《 , (二—)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3米围】墙基础外缘线不得】超越规?。划用地红线
—。
第三!十,一条 ?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 (一)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表4.》。1执行
】 【 表4.1! ,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控制《。表 】 (单位米》)
】
注h-《建筑高度;D—-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
》(二)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后:。退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少于20—米;后退次干—。路不少于10米【;后退支路不少于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和回车场地
!
《 : (三)各类建(构!),筑物的基础、—围墙、挡《土墙、护《坡、深基坑支护【、台阶、阳》台、化粪《池及其它附属设【施外边缘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 (《四)地下室》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少于3米
【
第三十二条 !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的建筑沿高架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0米—离匝道边缘线的退】。后距离不《得小于10米
】 ,
第三【十三条 《 道路交叉口转【角处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满足视线、景观【要求多、低层建筑】不,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小于1—0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接线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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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沿铁路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规定(铁【路配套设施》除外)
【。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与轨道边》。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
】。 , (?二)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与:轨道边?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
!(三)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边线!。的距离不小于10米!
—。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建(构)筑!物不得占用电力线路!走廊:空间具体《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三十六条 沿河道!两,岸的建(构)—筑,物应按?规划:。河道蓝线《后退距离河道蓝【线的划定《应在满足水利、防】洪等要求基础上【兼顾河道《自然岸线并》满足城市规》。划、景观《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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