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及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设用地与两条或两条以上道路相邻的,宜向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
(二)在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附近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时,开口位置与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的距离(以道路边线在路口的变曲点为起算点)不小于80米。
(三)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第四十五条 城市主、次干路,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港湾式停车带。
第四十六条 城市各类停车场(库)设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类建筑停车泊位按《停车泊位指标表》(表6.1)规定执行。
表6.1 停车泊位指标表
(二)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三)居住小区、组团地面停车位不宜大于总停车位的10%。
第四十七条 各类管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管线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原则上应采取地下敷设。
(二)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
(三)各种管线走向应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平行,横穿道路的线路与道路垂直,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
(四)新建城市道路,各类管沟、管线应与道路同步建设。
(五)沿道路设置的配电柜、通信机房等小型构筑物应当结合沿街绿地或建筑物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