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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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
—。 《 水源保护区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卫,。生计生、规划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县—。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征求供水单位【的意见并经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村》民在水源保护—区内:种植水?源保护?林草或者发展有【机农业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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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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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水库、】塘坝等?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河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养殖、捕捞!、倾倒废《渣、生活《。垃圾或者其它有【可能污染水》源的:行为;
【。 ,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开矿、采石、取!。。土,等危害水源》的行为?;
】 (四?)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影》响半径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等【危害水源的行为;】
》 (五》)其它?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
第【四十九条 在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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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设施:。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源工程设》施,进行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保障—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 供水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水箱、【贮水池、水塔、管网!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第五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 日供】。。水低于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少于1000!0人:。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集中供—水工程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水质检验单村—供水工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检验
【 ? 供水?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 供水单【位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当接受供、管水专业!知识和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工【作,培训:工作由县级》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卫生—。计生部门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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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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