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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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
! 水源保》护区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卫?生计生、规划—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县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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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征求供!。水单:位的意见并》。经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村,。民在水?源,保护区内种植水源】保,护林:草或者?发展有机农业
】 ,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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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水库、塘坝等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 : : (二)以》河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养殖、捕捞、【倾倒废渣、生活垃】圾或者其《它有可?能污染水源的—。行为:。;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开矿、采】石,、,取土等?危害水源的》行为;
! (四)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影响》半径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等危害《水源的行《为;
—。 , (《五)其它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
】 ,第四十九条 在【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五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设施—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源工【程设施?进行: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保障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 : 供水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水箱、贮水池、水塔!、管网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 第五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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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供水低!于,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少于1】。0000人》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集中供水工程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水?。。质检验单村供—。水工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检验?
—。。 供水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五十三》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 供水单位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当:接受供、《管水专业知识—和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工】作培训工作由县级】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卫生计生!部门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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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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