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五章 —安全管理 》 《 ,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 】 ?    水源—保护区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卫生计生、规【划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县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征求—供水单位《的意见并经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四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村民在水源【。保护区内种植水【源保护林草或—者发展有机农业 】。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     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  (一)以水【库、塘坝等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 ,。  (二)以河【。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养殖、捕》。捞、:倾倒废渣《、,生活垃圾《或者其它有可能【污染:水源的?。。行为; 【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开矿、采《石、取土等危害【。水源的行为》;  —   ?(,四)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影响半径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等危害【水源的行为;—。     (!五)其它《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 》 :第,四十九?条 在?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 第五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设施—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源工?程设:施进行?。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保:障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   供水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水箱、贮水—池、水?塔、管网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 ?第五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    日供水【低于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少于100》00人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集中供水工【程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水质》检验单村供水工【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检验》     】供水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五十三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供!水,单位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当接受供、】管水:专业知识和》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工作》培训:工作:由县级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卫生计生《。部门:予以协助 【 第五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