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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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
! 《。 水源?保护区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卫生计》生、规?划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县【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征?求供水单《位的意见并经—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村民在—水源保护区内—种,植,水源保护林草或【者发展有机》农业:。
?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 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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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水库?、塘坝等《。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 (二)以河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养殖、捕捞!、倾倒废渣》、,生活垃?圾或者其它有—可能:污染水源的行—为;
【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开矿、采石、取土等!危害水源《的行为;
【 (—四):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影响半径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等!危害:水,源,的行为;
【 (五)其!它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
》 第:四十九条 》在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 第?五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设施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源工程?设施进?行,。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保障】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 供》水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水箱、贮水池—、水塔、管网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第—五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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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供水低于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少于100—00人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集中供水工程—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水质检验单村供!水,。。工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检?验,
】供水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五十三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 供》。水,单位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当接受供、管水专】业,知,识和: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工!。作培训工《作由县级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卫生计生》部门予以协助
】 第五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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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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