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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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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
】 水源?保护区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卫】生计:生、规划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县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征求?供水单位的意见并经!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村民在—水源保护区内—种植水源保护林草或!者发:展有机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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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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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 (一)以水!库、塘坝等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 (—二)以河《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养殖、捕!捞、倾倒《。废渣、?生活垃圾或者其【它有可能《污染水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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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开:矿、采石、取土等】危害水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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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影》响半:径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等危害水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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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其它—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
第】四,十九:。条 在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 第五十《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设施《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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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源工?程设施?进行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保障: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供!水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水箱、贮水池!、水塔、管网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第!五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 日—供水低于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少于10】000人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集中供水【工程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水质?检验单村供水—工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检验
! 供水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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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 供水单位】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当接受?供、管水专》业知:。识和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工作培训工作由【县级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卫生计生部【门予:以协助
》 第五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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