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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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
】 (二)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 (三)从事!。破坏农?。。村公共供水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
【 (四)擅自改动】。。、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的;
》
(】五)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
《
: : (《六)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七【)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八)发生水质—污染供?水单位未《及,时上报?的,;
!(九)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
】。
— (十)其》他依照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
《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