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用水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用水计—量收费
《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非居民生活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
》(三)?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 :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七【条 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 : , 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十八条】。 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第三十】九条 税务部门应当!落实优惠《。政策按规《定对农村公》共供水?单位的税收进行减免!。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用电—按,农村居民生活用【电计价
第—四十:条, 边远贫困山区的】农村居民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水价上给予一】定优惠;《供水:。水价低于《成本的?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十一—条 需安装》和改造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由供水】单位专业人员—进行设计、施工【和安装
》 , : 严禁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第四!十二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安装入户供水设施!的同:时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
用【水单位和个人或者】农村公共供水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测
:
: 经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更换水表》承担检测费用并【退还用水《单,位和个人水费—差额水费差》额自上次校表之【日起计?算;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申!。请人应当承担—检测费?用
第四》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用水!单位和个人没有正】当理由或者特殊【原因超?过供用水合》同约定?期限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供水措施时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