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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供水管理 【 ,。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 (: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 ,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拍—卖,、承包、《租赁等所得》款项作为国有资【产有偿收益》缴,入,本级国库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 —    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首先保证项目批】准实施范围》内的:供水需要《在不影响原供水范围!供水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其:供水能?力适:当扩大供水范围 !第二十七条 —推行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发展农村供》水协会等服务组织】实行群众参与式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     (三【)有符合要求的水】。质净:化消毒设《施;:   《  (?四,),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  (?五)有?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   (六)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七)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按规定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员、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配【备管理人员降低【。运行成本    !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设备、设《施运行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实:。行岗:位,责任制落实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 第三十《一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 — 第三十《二条 ?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垃圾、粪《便;    【 (二)挖坑、取】土、挖沙、爆破【;  《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 (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有关规—定,归集、?管理:和监督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 第三十】四条 供水工—程支管?道以上的《设备设施由供—水单位管理》进户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用水户管》理维修费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    ! 上级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