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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水《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  : (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拍卖、承包—、租赁等所得款【项,作为国有资产—有偿收?益缴入?本级国库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 ,  : ,  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首先保—证项目批准实施【范围:内的供水需要在不】影响原?供水范?围供水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其供水能力【适当扩大供水范围 !。 ,第,。二十七?条 :。推行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发展农村!供水协会等服务【组织实行《群众参与式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     》(三)有符合要求】的水质净化消毒设】施;: :    (四)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五)有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    (六)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七)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按规【定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员、?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配备—管,理人员降低运—行成本 》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设【备、设施《运,行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实行岗位责任!制落实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 第三十一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   ? ,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 》第三十二条》 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堆放】垃圾、粪便; 】   ? (:二)挖?坑、取?土、挖沙、爆破;】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 ,(,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    (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有】关,规定归集、》。管理和监督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 !第三十四条 供水工!程支管道以上的【。设备设?施由供水单》位管:理进户?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用》水户管理维修费【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 : ,    《上级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