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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 (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拍卖、承》包、租?赁等所得款项作为国!有资产有偿收益【。。缴入本级国库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
】 ?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首先保证项—目,批,准实施范围内的供】水需要在不影响原供!水,范围供水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其供水能力》适当扩大供水范围】
第二十七条 推!行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发展农村供水】协会等服务组—织实行群众参与式】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 ? ,(,三)有符合要—求的水质净》化消毒?设施;
【 , (四)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五)有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 (六)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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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按规定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
: 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员、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配备管理人员降!低运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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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设备、设施运行【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实【行岗位责任》制落实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
第三【十二条 《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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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堆,放垃圾、《粪便;
!(二)挖《坑、取土、》挖沙、爆破;
】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 (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 ? (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有关规!定归集、管理和【监督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
第—三十四条 供水工】程支管道《。以上的设备设施由供!。水单位管理进户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用水户!管理维修《费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
《 上级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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