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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 第十?八条 ?森,林火灾的扑救实行专!业队伍与群众扑【救相结合《的原则 ! :第十九条 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将林火报】警电:话,公开公示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森林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呈》报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 , 第二!十条 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扑救森林》。火灾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孕妇、】残疾人?、中小?。学生、60》。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下的】人员扑救森林火【灾 ? 》 第二十一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灭火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确保执行公务—的森林防《火车辆优先通行,并!可以按?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交通—管制 ?    森】林火灾扑救完—成后,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归还已【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森:林经营者或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适当】补偿 】。 第二十二条 发!生森林火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程序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   ! 《(一)属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或国有林】场的; 《 , ,  (—二)处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接合部的!;  《  (—三)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    —。 (四》)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 ?  : 《(五)起《火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   ? (六)过】火森林?面积在?十五亩以上的; 】    (七!)需要?市里支援扑救—的 】 第:二十:三条 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的起!火时间、地点、原因!和肇:事者等进行调查,】及时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 第二十四条【 森林火《灾信息应当经—市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核实后方可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