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
第十八条【 森林火灾》的扑救实行专业队伍!与群众扑救》相结:合的原则
!
第十九条 】。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将林!火报警电话公开【公,示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森林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呈,报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
—
,。
《 , 第二十《条 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扑救森—林火灾
【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孕妇、】残疾人、中小学【生,、,60: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下的?人员扑救森》林,火灾
《
《 第二十一—。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灭火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确保执行公务的!森林防火车辆优【先通行,并可—以按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交》通管:制
:
:
森—林,。火灾扑救完》成后,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归还已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森林经营者或—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适当补偿
】
:
第二十二条 !发生森林火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程序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
?
— (一)属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或国有林场的;【
,
:
(二)】处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接合部!的;
?
—。 (三?)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
:
—(四)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
】
,
(五)!起火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
: ,(,六)过火森林—面积在?十五亩?以上:的;
! (七)需》要市里支援扑救的】
【 第二十《三条 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的起火时】间,、,地点、原因和肇【事者等进行》调查,及时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
第二!十四条 《森林:。火灾信息应当经市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核—。实后方可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