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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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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森林火灾—的扑救实行专业队伍!与,群众扑救相结合【的原则
! 第?十九条 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将林《火报警电《话公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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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森林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呈报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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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扑—救森: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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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孕妇?、残疾?人、中小学生、【60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下的人员扑救森】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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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灭火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确:保执行?公务的森林》防火车?辆优先通行,并【可以按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交!通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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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扑救完成》后,,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归还已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森林经营者或!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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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发:生森林火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程序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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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或国有林—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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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处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接合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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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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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
(!五)起火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六)过火森林—面积在十五亩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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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需要—。市里:支援扑救的》
第!二十三条 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的起火时间、【。地点:、原因和肇事者【等进行调查》,及时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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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森《。林火灾信息应当经市!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核实后方!。可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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