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
第十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森林防?火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定森林防火规划,】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经常【性的: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
《
森《林防火检查人—员进入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检查【工作,应《当持有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颁【发的:森林:防火检查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
,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前或《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
!
第十】二条 ?除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森林内】和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
:
(一)烧!荒、烧地《边地堰?、焚烧农作物秸杆】等,废弃物?料;
—
(二)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
》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林?网、道路《两侧的防护林带【内堆放和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杂草等
!
:
第十四条! 在森林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
《 第十五条 —森林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明确并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
(二)!按照森?林防火?规划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
— (三)组织进】行森林防火检查,】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扑救森林火灾;
!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扑火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 (五)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
— (六)在林—区明:显的位置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并!刷写森林防》火宣传标语
—
:
?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重点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建设或配置!下,列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
?
(一)森林火!情观测了望台、森林!防火:隔离带、《森林防火警》示标志和《宣传牌;
》
《
(二)森林】防火通道;
】
(三【)森林防火交通运输!工具、灭火机具;】
:
》 (四)森林防火】。通讯网络《;
!(五)其他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
《第十七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及时修订完善【森林火灾扑救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