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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森林!防,火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定【森林:防火规划,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经常性的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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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防火检—。查,人员进?入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检查工!作,:。应当持?有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颁发《的森林防《火,检查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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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每年11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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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前—或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
!第十二条 除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森《。林内和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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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烧荒—、烧地边地堰、焚烧!农作物秸杆等废【弃物料?;
!(二)?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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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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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林网、《。道路两侧的防—护林带内堆放—和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杂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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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森林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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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森林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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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并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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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森林防《火规划?。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
】 (?。三)组织进行森林防!火检查,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扑,救森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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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扑火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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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 (?六)在林区明显【的位置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并—刷,写森林防火宣传标语!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重点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建设或配置下!列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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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火情观测了望台、】森林防火隔》离带、森林防火【警示:。。标志和宣传牌—。;,
— (?二)森林防火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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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森林防火交!通运输工具》、灭火机具;
【
《
: ,(四)森林防火通】讯网:络,;
》。
(五—)其他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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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及时修订完善【森林火灾扑救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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