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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森!林防:火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定森林防火】。规划,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经常性的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 森林防火检查】人员进入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检查?工作,?应当持有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颁发的—森林防火《检查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前:或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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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除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森:。林内和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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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烧荒、烧地边—地堰、焚《烧,农作物?。秸杆等废弃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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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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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林网!、道:路两侧的防护林带内!堆放和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杂—草等
】 第十四》条 在森林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
第十五条 森!林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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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并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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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森》林,防火规划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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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进—行森林防火检查,】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扑救森》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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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扑火: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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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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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林区明显—的位置?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并刷写《森林防火宣传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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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重点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建设或配置!下列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 :
(》一)森?林火情观测了望台】、森林防《火隔离带、森林防火!警示标志和宣传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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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森林》防火:通道;
《。
《
, (三)森林防火!交通运?输工具、灭火—。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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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森林防火通【讯网络;
】
《(五)其他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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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及《时修订完《善森林火灾扑救【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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