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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森林防火—。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定森林防火规【划,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经常《。性的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
森林【防火检查人员进【入,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检查工—。作,应当持有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颁《发的森林《防,火检查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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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前》或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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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除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森林内和》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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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烧荒、》烧地边地堰、焚烧农!作物秸?杆等废弃物料;
】
— (二)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
《
?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林网、道路两】侧,的,防护林带内堆放【和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杂草等
!
?
第十四条】 在森林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
第》十五条 森林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明确】并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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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森林防火规划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
】 :。(三)?组织进行森》林防火检查,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扑,。救森:林火:灾;
》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扑火—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
《
(五》)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 (六)在林区明!显的位置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并刷写森林防火【宣传标语
!。
: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重点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建:设或配置下列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
: (一)森林火情!观测了望台、森林】防火:隔离带、森林防【火警示标志和宣【传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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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森林防火通道【;
《
:
(三》)森林防火交—通运输工具、灭火】机具;
【
(四)森林!防火:。通讯网络;》
—。 (五)其—他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 :。第十七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及时修!订完善森林火—灾扑救?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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