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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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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森林防火】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定森林【防火规划,》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经—常性的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 :森林:防火检查人员进入】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检查工作》,,应当持有《。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颁发的【森林防?火检查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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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前或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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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除》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森林内《和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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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烧【荒、烧地《边地堰、焚烧农作】物秸:杆等废弃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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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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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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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林网、道路两侧】的防护?林带内堆放和—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杂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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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在森林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
第十五】条 :森林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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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并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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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森林防火规划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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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进行森】林,防火检查,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扑救森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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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扑火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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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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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林区明显的位!置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并刷》写森林防《火宣传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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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重【点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建:设或配置下列—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一)森林火—情,。观测了望台、—森林防?。火隔离带、》森林防火《警示标?志和宣?传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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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森—林防火?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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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森!林防火交通运—输,工具:、灭火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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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森林》防火通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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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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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及》时修:订完善森林火灾扑救!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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