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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过失?造成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更新造林,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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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经检查存!在森林?火灾隐患未在限【期内消?除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过失造成—森林火灾,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其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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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七》条 拒绝、妨碍森】林防:火,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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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一)》未及:时组织扑救森—林火灾,造成重大】以上森林火灾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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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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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及时:检查发现并责令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导致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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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迟报、瞒报森林火!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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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如】。实调查、鉴定和报】告,森林火灾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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