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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过失—。造成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更新造林,】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经检查存!在森林火灾隐—患未:在限期内消》除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过失造【。成森:林火灾?,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其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拒,绝、妨碍森林—防火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森林防火工作】中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一)未—及时组织扑》救,。森林火灾,造成【重大以上森》林火灾事故》的;    】 :(二)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    【 (:三)未及时检查【发现并责令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导致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的;    】 (?四,)迟报、瞒报森【林火情的;  】  (—五)未如《实,调查、鉴定和报告森!林火灾损失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