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明:确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其森林防火】职责指挥《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事项,】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并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工作 】    》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    】森林防火重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的组织领导工作【 【 第七条 森林防】火,重点县(市、—区)应当《组织建立一》支3:0,人以上的季节—性森林?扑火专业《队伍,并按照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规定的!标准配备交通、通】讯和扑火工具—,在森林防火—期内集中《食宿,坚持进行防】扑火专业训练,【不断提高专业队【防扑火能力》    万!亩以上国有、集【。体林区?应当各自建立一【支30人以上,【与当:地森林防火任务相】适应的森林》。扑火队伍,负—责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 ?。 第八条《 森:林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防火护林人员,专!门负责观测、报【告火情,制止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并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 第九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森!林经营者《可,以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设置森?林防火工作站 【    森】。林防火?工,作站:应当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  》(,一,)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 (二)检查!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的防火事宜,并【留,置火:种和易燃《易爆品;《 :   》 ,(三:)阻止无《人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