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明,确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其森林防火职责】指挥: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事项?,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并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工】。作    —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   《 森林防【火重: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的组织领导【工作 【 第七条 【森,林防火重点县(【市、区)应当组【织建:立一支30》。人以上?的季:节性森?林扑火专业队伍,】并按照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规定的标准配备】交通、通讯》和扑:火,工具,?在森:林防:火期内集《中食宿,坚持进【。行防扑火专》业训练,《不断提高专》业队防扑《火能力    】。 万亩以上【国有、集体林区【应当各自建立一支】30人以上,与当】地森林防火》任务相适应的森林扑!火队伍,《负责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 , ,第八条 《森林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防火《护林人员,》专,门负责?观测、报《告火情,制止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并!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 , : ?第九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森林经营者可以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设置森林防火工】。作站    】 森林防火工作站!应,当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   ? (一)—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 , (二)检查!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的防火事【宜,:。并留置火种和易燃】易爆:品;:    (!三):阻,止无人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