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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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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明确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其森—。林,防火职责指挥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事?项,: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并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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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重】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的组织领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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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森】林,防火重点《县,(市:、,区)应当组织建立一!支30?人以上的季节—性森林扑火专—业队伍,《并按照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规定【的标准配备交通、通!讯和:扑,火工具,在森林【防火期内集》中食宿,坚持—进行防扑火》。专业训练《,不断?提高专业队防扑火能!力
【 :万亩以上国有—、,集体林区应》当各自建立一支3】。0人以上,与—。当地森林《防火任务相适应的森!林扑火队伍》,负:责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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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森林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防火护林】人员,?专门负责《观测、报《告,火情,制止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并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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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森林经】营者可以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设置森林防火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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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防火—工作站应当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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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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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的防火事宜!,,并留置火种和—易燃易?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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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阻止!无人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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