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明确—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其森林—。防火职责《指挥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事项:,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并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工作!
—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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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重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的】组织领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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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森林防火重!点县(市、区)应当!组织:建立一支3》0人以上的季节性森!林扑火?专业队伍《,并按照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规定的标】准配备交通、—通讯:和扑火工具,—在森林防火期内【集中食宿,坚持进】。行防扑火专业训练,!不断提高专》业队防扑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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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亩以?上国有、集体—林区应当各自—建立一支《30人以上》,与当?地森:林防火任务》相适:应的森林扑火—队伍,负责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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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森林】。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防火【护林人员,》专门负?责观测、报告火情,!制,止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并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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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森,林经营者可以—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设置?森林:防火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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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工作站应当—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 (一)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二)检查》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的!防,火事宜,《并留:置火种和《易燃易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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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阻止无》人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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