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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水源》地保护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的监【督,管理   》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应当划定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跨县《市区: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  (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 【  :。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