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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水源地保护!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的监督管理!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应?当划:。定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跨县《市区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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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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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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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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