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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五,。章 水源地保护【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的:监督管理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应当划定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跨!县市区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 : ,  (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   《。(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   》 ,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