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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五章 水源地【保护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的监督管理》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应《当划定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跨县市区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    (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   《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