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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水?源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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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的监—。督管理?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应:当划定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跨【。。县市区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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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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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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