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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供水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七条 在供水—。主管道、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挖坑—、取土、挖》沙、:。爆破;
【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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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
(四)堆放【垃圾、粪《便; 《
(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供?水水质进行化验【、监测,并公布结】果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共供水?水质监?测监管?网络,对农》村公共?供水水质定期—抽,检,确保水厂的【水,。质合格已《运行的饮水》工程,每年在枯水期!和丰水期应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检测,检验频次!实行:?水源水每年枯水期】和,。丰,水期各一次,出【厂水每季一次,【管网末梢水》每月一次《具体:的监测?办法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供?水单位要建》立水质检验制度,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并建立】水质检验《。档案,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监督日】供水能力大于100!0,立,方米的供《水单位要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及仪器设备【;日供水能力在2】0,01000立—方米的供水单位要】逐步具备检验—能力;日供水能力小!于2:00:立方米的供水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水】质,检验工?作
第《四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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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标准方可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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