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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供水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七条 !在供:水主:管道:、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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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挖坑《、取土?、挖沙、爆破;【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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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
(四)堆放垃圾!、粪便?; ?
(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供水水质进行化】验、监测,》并,公布结果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共供水】水质监?测监管网络,—对农:村公:共供水水质定期抽检!,确保水厂》的水质合格已运行的!饮水工程,》每年在枯水期—和丰水期应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检测,》检验频次实行—:水:源水每年枯水—期,和丰水期各一—次,出厂水每季【一次,管网末梢水每!月一次具《体的:监测办法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供—。水单位要建立水质检!验制度,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并建】。立水质检验》档案,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监督日供【水能力大《于1000立方米的!供水单位要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及仪器设备;—日供水能力在20】01000立方米】的供水单位要逐步具!备检验能《力;日供水能—。。。力小于20》0立方米《的供水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水质检验—工作
第四—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 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标准方可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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