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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供水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七条【 在供水主》管道、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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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挖坑、《取,土、:挖沙、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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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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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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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供水水质进行化!验,、监测,并公布结果!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共供水水—质监测监《管网:络,:。对农村?公共供水水质定【期抽检,《确保水厂的》水质合格已运行【的饮水工程,每【年在枯水期和—丰水期应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检测,!检验频次实行:水源!水每:年枯水期《和丰水期各一—。次,出厂水》每季一次,管网末梢!水每月一次具体【的监测办《法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供水单位要建立!。。。水质检验制度—,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并建》立水质检《验,档案,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监!督日供水能》力大于1000【立,方米的?。供水单位要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及仪—器设备;日供水【能力在2001【000立方》米的供水单位—要逐步具备检验【能力;日供水能力小!于20?0立方?米的供水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水质检【验工作
第—四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 ?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标准方!可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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