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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
农村公共—供水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供水价格,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其他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其他《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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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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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
跨县市区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
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七条 边【远贫困山《区的农村居民,【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水价上【给,予一:定优:惠;:供,水水价?低于:成本:的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质量?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第三十条!。 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取用?水库水?的,向农村居—民生活供水部分【的原水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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