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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用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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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
农村》。公共供水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供水价格,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其他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其他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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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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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
跨《县市区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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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七条 边远【贫,困山区的农村居民,!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水》。价上:给予一定优惠;供】水水:价低于成本》的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质《量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第三】十条 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取用水》。库水的?,向农?村居民?生活供水《部分的原水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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