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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供:水管理 — 第十七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所得收入【应当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和有效地消—。。毒设施; 》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具备!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供水单?位,应当《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农村?公共供水运行管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从事农村公共—供水的经营活动【。   不签—订农村公《共供水运行》管理合同的,不得】从事:农村公共供水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单位的管理工作!,应当对供水单位】的供水设《施、:。供水水?质、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  水?质化验、监测所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供水设施维护!检修,应《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三级维护检修制度】   ? 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