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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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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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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所得收入】应当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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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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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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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和有效《地消毒?设施;?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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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具备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供?。水,单,位,:应当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农!村,公共供水运》行管: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从事农】村公共供《水的经营活动—。
不签订农】村公共供水运行管】理合同的,不得【。从事农?村公共供水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单位的管《。理,工作,应《当对供水单位的供】水设施、供水水质】、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 水质【化验、监《测所: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供—水设施维《。护检修,应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三级》维护检?修制度
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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