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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供水管理 》 第十七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  :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  :  (《。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  :  :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所得收入应当】。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和有效【地,消毒设施;》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 (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具备》。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供水单位,》应当: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农村公共供水运行!管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从事农村公共供【水的经营活动  】 不签订农村公共!供水运行《管理合同的,不【得从:事农村公《共供水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单位的《管理工作,应当对】。供水单?。位,的供水?设施、供《水水质、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  水质化验—、监测?所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供水【设施维护检修,应】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三《级维护检修》。制度   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