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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 , , (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所得收入【应当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 —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和有效地消毒设【施;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具备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供水单位》,应当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农村公共!供水运行管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从事农村!公共供水的经营活】动   《 不签订农》村,公共供水运行管【理合:同的,不得从事农】村公共供《水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单位!。的管:理工作,应当对供水!单位的供水》设施、供水水—质、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 】 水质化验、监测所!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供水!设施维护检修—。,应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三级维护检】修,制度:   ? 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