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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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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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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所得收入【应当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和有【效地消毒《设施;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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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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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具备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供,水单位,《应当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农】村公:共供水运行管—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从事农村公!共供水的《经营活?动 ?
不签《订农村公共供水【运行:管理合同的,不【得从事农村公—共供水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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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单位的》管理工作,》应当对供水单位的供!水设:施、供水水质、【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 水【质化验、监测所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供水?设施:维护检修,应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三级维护检【修制:度 ?
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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