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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供《水管:理 : : 第十?七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   (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所》。得,收入:应当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 !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和有!效地消毒设施;【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具《备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供—水单位,应当—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农:村公共供水运行管】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从事农村公—共供水的经营—活动   》 不签订《农村公共供水运行管!理合同的,不得从事!农村公?共供水经营活动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单—位的管理工》作,应?当对供水单位的供水!设,施、:供,水水质?、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 《 水:质化验、监测所【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供水设施—维,护检修,应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三级维!护检修制度   】 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