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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所—得收入应当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 第十八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和有】效地消毒设施;【    》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具备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供《。水单位?,,应当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农村公共【供水运行管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从事农《村公共供水的经【营活动?  : 不签订农村公】共供水运行管—理,。合,同,的,不得《从事农村公共—供水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单位—。的管理工作,应【当对供水单》位的:供水:设施、供水水质、】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  水质化验、【监测所?。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供水设施维】护检修,应》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三:级维护检修制度  ! 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