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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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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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第十一?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第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群众收益《、民主决策》、量力而行、程序】规范、上限控—制,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 !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施—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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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第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竣工后的验】收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水质检验工作,水】质检验?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未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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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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