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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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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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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第十一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第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群众》收益、民主》决策、?量力:而,行、程序规范、【上限控制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 》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施】工建设
第十三】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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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竣工?后的验收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水质检!。。。验工作,水质—检验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未【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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