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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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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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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第十一?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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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群众收—。益、民主决策、【量力而行、程序【规范:、上:限控制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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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施!工建设
第十三】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第?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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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竣工后—的验收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水【质检验工作,水【质检验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未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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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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