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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第十一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第十二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群众收益】、民主决策、量【力而行、程序规【范、上限控》制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 !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施工建?设 : 第:十三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第!十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第:十五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竣工《后的验?收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水,质检验工作,水质检!验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未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