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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配租?管理: ,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与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由市建】设部:门统一制定,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 》 ,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 对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之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七》条 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市区范围内,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收租金?,,其它低收入家—庭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 ?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承租》期为一年,允许提】前,申请退房 第十九!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每年向】。户口所在地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住》房、人口《变动:情况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于—每年10月份,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承?租;不再《符合条件的,应退】出廉租住房  【 , ,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将年度复》核结果?报市建设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