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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配—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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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与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由市建设部门统】。一制定,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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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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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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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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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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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房屋【维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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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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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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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 对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之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七条 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市区范围内,!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收租金,《。其它低收入家庭【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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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承租:期为一年,允—许提前申《请退房
第—十,九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每【年向户口所在地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住房、】人口变?动情况?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于每》年,10月份《,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承租;不!再,符,合条:件的,应退出廉【租住房
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将—。年,度复核结果》报市建设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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