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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与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由市建设》部,门,。统,一制定,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 对》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之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 第十七《条 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市区范围内】,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收】租金,?其它低收入家庭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承】租期为一《。年,允许提》前,申请退房《 第十九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每年向户口【所在地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住房、人口变动情!况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于,每年:10月份,》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承租】;不再符合条件的】,,应退:出廉租住《房   《。 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将年度复【核结果?报市建?设,部门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