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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与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由市—建设部门《统一制定,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八)其》他约:定 : 第十六条 对【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之—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 第十七条》 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市区!范围内,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收租金,其它低!收入:家,庭,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承租期为一年!,允许提前申—请退房 第十【九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每:年向户口所在地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住房、人口变】动情:况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于《每年:10:月份,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承租—;不再符合条件的】,应退出《。。廉租:。住,房   《 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将年度复】核结果?报,市建设部门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