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配【租管理
《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与,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由市建设部】门,统一制定,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 对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之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七条 !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市区!范围:。内,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收租《。。金,其?它低收?入家庭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承租期为一年,允许!提前申请退房
【
第十九《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每年》向户:口所在地《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住房、人!口,变,动情况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于每—年10月《。份,: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承租;不—。再符合条件的,应退!出廉租住房 【。
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将年度《复核结果《报市:建设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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