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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 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第二十二条 【对以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等方—。式,:骗,取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出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二十?三条 ?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物配】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