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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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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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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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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以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等方式,骗取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出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二十三!条 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物!配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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