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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二!条, 申请实物配—租的:居民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
(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三)家庭《成员均为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
,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政,府根据?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第十三条》 申请实物》配租,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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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低收入家《庭,提供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
(二)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无私有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
(: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
(四)申请【人为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明; 《
:(五)与申请有关的!其它证明
》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城—市居民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申》请审批表《
《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道办》事处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以向街办申—诉,
(三)!街道办事《处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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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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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六)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
(七)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申请家庭住房困】难程度、申请顺序】、申请?人年龄和身体状况】等条件排队轮候,排!序靠:前的优先保障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将实物配】租家:庭的轮候办》法、入围名》单、选房《顺序报市建设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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