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租!赁,的住:房;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单列年》度用地指标,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廉租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第】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建方式,《具,体配建?比例按照《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应?明确配建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作为廉租!住房的单位新建【、收购?。、改建、租赁住房,!以,及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
第十?一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比例、建》。设,标准、购买价格等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