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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二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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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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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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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成:。员均为?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政府根据》商品住?房价格、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二条 每个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福利【分,房、参?加过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或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申报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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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申请人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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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无私有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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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四)与申请有关】的其它证明》
第二十四条 建!设,、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档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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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居民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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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道办事处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以?。向街办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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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街道办事处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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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五,),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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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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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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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市《、县: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座落、房《源数:。量以及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程度、!登记顺序、申请【意愿等实际情况【。,采:取综合?排序:、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获得!本批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入—围家庭?和轮候?顺序;
《。
(八)】张榜市、县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在确!定,入,围家庭和轮候顺序】后,,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分别进行张榜【公示;
》
(九—)放:号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入围家庭】,由市、县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发放购房《证明,并标》注顺序?号;
(【十)销售市、县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和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参与申请人凭购房!证,明,在规《定期限内《依次选购经济适用】住房,办理相—。关手续超出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本批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并在2?年内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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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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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执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上应《当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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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因遗赠、!继承等原因》转移房屋产权的,受!赠人:或继承人需》持相关证明或—法律:文书,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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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应当《。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
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二十九—。条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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