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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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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房地产开!发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物价部门会!同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的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物【。价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物价部门应—当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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