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价【格,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房地【产开发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物价?部门会同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的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物》价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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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物价《部门应当《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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