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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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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交易!、使用等各环节【实施监督检查,【。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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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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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物价!部门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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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所购—买住房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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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购房—人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退还;《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
!。对有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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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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