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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交易、使用【等各环节实施监【督检查,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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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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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物】价部门?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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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所购—买住房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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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购房人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退还:;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
对有】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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