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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 【第七条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属多层住宅》的,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属》。小高层、高层住宅的!,单套建《筑面积可分别上浮1!5%:和20%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省地、!节能、环《保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建设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联动》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以联动配建为—主在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按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扣除拆迁!安置房后10—%的比例配建  】 各县市配—建比例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第十条《 ,。在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新建住!房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指标,》将配建指标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包括投资【机构、配建类—型、比例、面积、】套数、套型、—标准、基本生活设】施,、政府投入》资金等 》  : (?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制定土】地招拍挂方案,组织!实施土地招拍—挂,并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套?型面积、套》数、:分摊的土《地面积、竣工交付时!间、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产权归属》以,及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    (!三)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时,!应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审批文件  !  ?(四)规划部门【将配建指标》纳,入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规划许可证时—,严格审查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的落实情—况,并明确标—注,配建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具—体分布位置等有【关,。事项    (!五)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合同:,明确建设》的数量、标》准、交付日期—等必要内容   ! (六《)物价部门会同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确定所配建保障性!住房: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 (七)宗地竞】得人代建保障性住房!,,。应当严?格遵守宗地出—让条件组织》建设,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改、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等,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的,配建实?施全过程监督未【按,约定:事,项建设、交付—保障性住房的,按规!定追:。究,宗地竞得人的责任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由【市建设部《门会同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建?筑、监理企业实施】 第十二》条 对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优—先安排;    ! (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  (三)项目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安排财政专—项资金解决;   ! ,(四)项目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50《%计入房价》,,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涉及的相【关税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用在—建项目抵《押贷款,贷款—利率、期限等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8〕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