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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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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
第七条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属多层住—宅的,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属《小,高,。层、高层住》宅的,单套建筑面】积可:分别上?。浮1:5%和2《0%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省】地,、节能、环保—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建设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联:动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以联动配建为主在!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按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扣除】拆,迁安置房后10%】的比:例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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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配》建比例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条?。 在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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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新?建住房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指标,!将配建指标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包括】投资机构《、配建类型》、比例?、面积?、套数、套型—、标准、基》本生活设施、政【府,投入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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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制】定土地招拍挂方案】,组织实施》土地招拍挂,并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套:型面积、套数、分】摊,的土地?面积、?竣工交付《时间、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产权归属【以及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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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时,应】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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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划部门《。将配建指标纳—入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规划!许可证时,严格审查!。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的!落实情?况,,并明?确标注配建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具体》分布位置等有关【事项:
(五)!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合同,明》确建设的《数量:、标准?。、交付日期等必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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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物:价部:门会同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确定所配建【保障性住房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七)宗!地竞得人代建保障】性住房,应当—严格遵守宗地出让】条,件组织建设,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改、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等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的配建!。实,施全过?程监督未按》约定事项建设、【交付保障性住房的】,按规定追究宗地竞!得人的责任》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由市建设部门—会,同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建筑、监理企!。业实施
第—十二条 对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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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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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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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安排财政专项资【金解决;
(!四,)项目?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50%计入房—价,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涉及的相《关税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用在建!项目抵押贷款,【贷款利率、》期限等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8〕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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