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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建设管理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 】第七条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属多》层住宅?的,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属》小高层、《高层住宅的,—单套建筑面积—可分别?上浮15%和20】%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省:地、:节能、环保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建设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联动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以】联动配建为主在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按《。。。。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扣除拆迁安】置房后10%的比】例配建   各县!市配:建比例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条 在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新,建住房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指标,?将配建指标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包括投资】机,构、配建类型—。、比例、面积—、套数、套型、标】准、基本《生活设施、政府投入!资金等    】 (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制定土】地招拍?挂方案,《组,织实施土地招拍【挂,并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套型面积!、套:数、分摊的土地【面,积、竣工交》付,时间、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产权归》属以及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    (【三):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时,应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审批文》件    — (四)规划部【。门将:配建指标纳入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规:划许:可证时,严格—审查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的落实【情况,并明确标注】配建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具体分布】。位置等有关事—项    【(五)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合同,明确建设的!数量、标准》、交:付日期等必要内【容    【(六)物《价,部门会同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确】定所配建《保障性住房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七)宗地竞得】人代:建保障性住房,应当!严格遵守《宗地出让条件组织】建,设,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改、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等】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的配建—实施全过程》。监督未按约》定,事项建?设、交付《保障性住《房,的,按规定追—。究宗地竞得人的【责任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由!市建:设部:。门会同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建筑、监理企业!实施 第》十二条? 对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优先安【排;:    —(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三)项目《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安排:财政专项资》金解决;   (!四)项目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50%计入房价,!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涉及的相》关税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用在建项目抵押】贷款,贷款利率、】期限等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8〕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