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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
!第七:。条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属【多层住宅的》,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属小高?层、:高,层住宅的,单套【建筑面?积,可分别上浮15【%和:20%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省地、》节能、环保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建设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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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联动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以!联动配建《为主在?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按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扣除拆迁!安置:房后10%》的比例配建 【
各县市配—。建比例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条 在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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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新建住》房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指标—,将配建指标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包《括投资机构、—配建类型、比例、】面积、套数、套型】。、,标准、基本》生活设施、政—府投入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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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制定!土地招拍挂方案【。,组织实施土—地招拍挂,并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套!型面:积、套数、分摊的土!地面积?。、竣工交付》时间、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产权归属以及!。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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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时!,应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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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划部门将》配建:指标纳入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规划许可《证时,严格》审查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的!落实情况《。,并明确标》注配建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具体分布】位置等有关事—项
(】五)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合!同,明确建》设的数量、标准、交!付,日期等必要内—容
(】六)物价《部门会同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确定所】配,建保障性《住房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七):宗,地竞得人代建保【障性住房,应当严】格遵:守宗地?出让:条件组?织建:设,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改、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等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的,。配,建实施全过程监督】未按约定事项—建设:、交付保《障性:住房的,按规定追】究宗地竞得人的责】任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由市《建,。设部门会同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建《。筑、监理企》业实施
》。第十二条 对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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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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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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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安排财【政专项资金解决;】 :
:(四)项《目,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50%—计,入房价,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涉及的相关—税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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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用【在,建项:目,。抵押贷?款,,贷款利率、期【限等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8〕—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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