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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管理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 《 第:七条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属多—。层住宅的,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属》小高层、高层住宅的!,单套建筑》面积:可分别上浮15%和!20%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省,地、:。节能、环保》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建设》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联动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以联动配《建为主在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按】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扣除?拆迁安置房后1【0%的?比例配?建   各县市配!建比例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条 在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新建住房【。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指标?,将配建指标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包括投资》。机构:。、配建类型》、比例、面积—、,套数:、套:型、标准、基本【生活:设,施、政府投入资金】等 ?   (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制:定土地?招拍挂方《案,组织实》施,土地招拍挂,并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套型面积、套【数、分摊的土地面】积、竣?工交付时间、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产:权归属?。以及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 ! ,   (三)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时,应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审批文!件    — (四)规划部门将!配建指标纳入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规划许!可证时,严》格审查?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的落实情况,并明!确标注配《建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具?体分布位置等有【关事:项    (五!)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合同,明确》建设的数量、标准】、交付日期》等必要内容  】  (六)物【价部门会同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确?定所配建保》障性住房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 (七《)宗地竞得人代【。建保障?性,住房,?应当严?格遵守宗地出让【条件:组织建设,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改》、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等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的配建实施全过!。程监督未按约定事】项建设、《交付保障性住房的】,按规定追》究宗地竞得人—的责任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由市建设部门!会同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建:筑、:监理:企业实施 》 ,第十二条《 对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优先安?排;    】(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三)项目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安【排,财政专项资金—。解决;   — (:四)项目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50%计入房价!,,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涉及的相关】税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用在建项目抵押贷款!,,。贷款利率、期限【等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8〕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