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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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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
第七【条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属多层住宅的,】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属小高层、—。。高层:住宅的,单套建筑】面积可分别上浮1】5%和20》%,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省地、》节能、环保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建设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联?动,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以联动配建【为主在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按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扣除《拆迁安置房后10】%,的比例配建
!各县市配建比例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条! 在: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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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新建住】房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指标,《将配建指标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包:括投资机构、—配建类型《、比例、《。面积、套数、套型、!标准、基本生活设施!、政府?。投入: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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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制定土】地,招拍挂方案,组织实!施,土地招拍挂,并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套!型面积?、套数、分摊的【土地面积、竣工【。交付时间《、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产权归属以—及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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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时,:应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审批!文,件
【(四)规划》部门将配建指标纳入!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规划许【可证时,严格审查】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的落—实情况,并》明确标?注,配建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具》体分布位置等—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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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合同,!明确建?设的数量、标—准、:交付日?期等必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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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物?价部门会同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确定所配—建保障性住房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七)】宗地竞得人代建【保障:。性住房,应当严格遵!守宗地出让条—件组织建设,—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改?。、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等》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的】配建实施《全过程监督未按约】定事项建设、交【付保:障性住房的,按【规定追究宗地竞【得人的责任市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细则由市建》设部门会《同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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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建筑、监理!企业实施
—。第十二条 对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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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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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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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安排财】政专项资金解决;】
(四)项目!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50%计入房【价,: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涉及的】相关税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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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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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用在】建项目抵押贷款,贷!款利率、《期限等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8〕!。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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