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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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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在批准》的资:质及备案检》测,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对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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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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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检测数据自动—采集逐步实现与省、!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潍坊市建筑信息【。管理平台等网络【联网实现《数据共享及网—上监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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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每:月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在24小时内报】告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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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检测报告需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专用章由【省建管?局统:一编:号、制做、颁发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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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技术负责】人和检测《。报告签发人员、审】核人员?、操作人员进行【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未取得相应资格的】检测报?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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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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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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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档?。案管理办法(暂行】)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部门或人员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按规《定统一编《号归档时将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单份归档【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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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检测结果不合【格和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的》检测档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其他列入施工技】术资:料的检测项目档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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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按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建立检测试样!留置制?度并按?。规定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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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当明示各种检—测业务收费》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检测费用》不得恶意压价降低检!测质量标准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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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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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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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技术【。责任人应审核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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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时由】争议方共同确—定检测机构进行复】。检无法复检》或对复检结果—有,争议时应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复检或《争议解决的结果由】提出方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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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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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工程的见】证取样?检测业务应》委托一家见》。证取样检测机—构
【 单位工程—的专项检测业—务可以多项》业务委托一家检测机!构或:一项:业务委托一家检测机!构;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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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须经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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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在开》工前将单位工程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机构见》证取样?检测的?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加盖见证《取样专用章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建设、监理单位和】见证人员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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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员、取样员【应严格遵守规定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将证【书转借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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