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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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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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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在批准《的资质及备》案,检,测,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对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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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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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检测数据自动!采集逐步实现—与,省、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潍坊市建!。筑信息管理平台等】网络联网实现—数据共享《及网:上监控管理》
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每:月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在24》小时内?报告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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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检测报告需》。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专【用章由省建》管局:统一编号、制—。做、颁发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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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技术负责【人和:检测报?告签发人员、审【核人:员、操作人员进【行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未】取得:相应资格的检测报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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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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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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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档案管理办法(暂行!)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部门《或人员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按规定—统一编号归档时将】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单份归档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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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检:测结果不合格和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的检测档》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其】他列入?施工技术资料的【检测项目档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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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按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建立检测《试样留置制度并按规!定,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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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当明示各】种检测业《务收费?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检测《费用不得恶意压【价降低检测》质量:。标准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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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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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 ,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技术责】任人应审核》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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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时由!争议方共同确定检】测机构进行复—。检无法复检或对复】检结:果有争议时》应,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复检或争《议解决的结果—。。由提出?。方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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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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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的见证取样检测【业务应委托一家见证!取,样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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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工程的专—项检测业务可以【。多项业务委托一家检!测机:构或一项业》务委托一家检—。测机构;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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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须经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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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在开工前将!。单位工程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机构—见证取样检》测的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加盖?见证:取样:专用章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建设、监》理单位和见证人员】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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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员、取样员—。应严格遵守规—定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将证书转借—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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