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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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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在《批准的资质及备【案,检,。测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对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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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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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检测数据》自,动采集逐步》实,现与:省、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潍坊市建【。筑信息管理平—台等网?。络联:网实现数《据共享及网上—监,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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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每月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在24小时内—报告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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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检测报?。告需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专用章由省建管!局统:一编号、制做、【颁发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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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技术负【责,人和检?测,报告签发《人员、审核人员【、,操作人?员进行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未取得《。。相应:资格的检测》报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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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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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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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档案!管理办法(》暂行)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部门或人】员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按规定?。统一编号归档时将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单份归档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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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测结果不—合格和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的《检,。测档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其他列入施工技术!资料的?检测:项目档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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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按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建立检?测试样留置制度并按!规,定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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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当明》示各种检《测业:。务收费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检,。测费用不得恶意【压价降低《检测质量《标准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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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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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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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技?术,责任人应审核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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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时由争!议方共同《确定检测机构进【行复检无法》。复检或?对,复检结果《有争:议时应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复】检或争议解决的【结果:由提出?方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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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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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的见证取样【。。。检,测业:务应委托一家—见证取样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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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工《程的专项检测—业务:可,以多:项业务委《托一家检测机构或一!。项,业务:委托:一家检测机构;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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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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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须经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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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在?开,工前将单位工程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机构》见,证,取样检测的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加盖见《证取样?专用章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建设、监【理单位和见证人员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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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员?、取样员应严格遵】守规:定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将证】书转借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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