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 《。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在》批准的资质及备【案检测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对?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 —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检测数据】自动采集《逐步实现与省、【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潍坊市建筑》信息管理平台等网络!联网实现数据共享】及网上监控管理【 《 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每月》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在2》。4小时内报告监督】机构:    【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检测【报告需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专用章【由省建管局统一编号!。、制做?、颁发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 ? 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技【术负责人和检—测报告签发人员【、审核人《员、操作《人员进?行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未取得相应资【格,的检测报告无—效  《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  : :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  —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档案管《。理办法(暂行)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部门或人员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按规定统【一编号归《档时将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单份!归档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  》对检:测结果不合格和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的检测】档,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其他】列入:施工技?术资料的检》测项目档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执行    】 《。 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按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建立检测》。试样:留置制度并按规定】留置   — 【 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当明示各种】检测业务收费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检测费用不—得恶意压价降低【检测质量标准和【服务水平 — , , 《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  :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技术【。责任:人应:审核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 , ? 第二十】七条 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时由争—议方共同《确定检测机构进行复!检无法复《检或对复《检结果有争议时【应,。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复检或争议解】决的:结,果由提?出方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  :。。  】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  ? 单位工程的见】证取样?检测业务《应委托一《家见证?取样检测《机构    【 , 单位工程的专项!。检测业务可》以多项业务委托一家!检测机构或一项业务!委托一?。家检测机构;—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   — ?。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须经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业!    【 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在开工前将单!位工程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机构见《证取样?检测的?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加盖见证!取样专用章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建设《、监:理单位和见证人员】。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  》见证员、《取样:员应严格《遵守:规定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将证书转》借他:人,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