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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一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可!以同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但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由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 》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定住—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