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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一!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可以同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但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由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   【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  (三)已选定!住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