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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一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可—以同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但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由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 》   》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 , (三《。)已选定《。住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 (五)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