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配—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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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可以同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但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由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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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 :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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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选定住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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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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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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