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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一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可》以同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但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由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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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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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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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选】定住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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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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