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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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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社会机构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配租,并将配租情】况报:企业驻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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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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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上述规定【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也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政府根据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市《区家庭收入标准为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十四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报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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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
》
(二)上【年度收入证明申【。请人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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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无私【有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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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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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道办事处《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以向街办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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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街道办事处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
(四)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五)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
(六)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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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具有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
?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三)本人在》现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奎文区、潍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视为同一区域!)
第十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在—现工:作单位工作一年以上!。;
:
,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
(三)—本人在现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奎文区、潍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视—为同一区域)
【
第十八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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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提《供原件核查)—;
: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四】)外来务《工人员收《入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内工作【年限证明(以—劳动合同为准)【;
《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统!。一,。向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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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员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人社部门;【
—(三)人《。社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建设部门—;,
(四)!。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坐落、房源数量以!及,。申请对象的收入和】。住房困难程度、登记!顺,序等实际情况,【。采取综合排序、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获得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对】象和轮侯顺序—,,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入围对象,发放!租房证明,标注顺】序号:申请对象按照租【房顺序号选定住房后!,与: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和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其所在—单位也应参与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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