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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社】会机构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配租《,并将配租》情况报企业驻—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  :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   符合上述】规定: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也】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政,府根据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市区家庭》收入标准《为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十四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报—下列材料: 】   ?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    【 (:二)上年度收入证明!申,请人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 (三)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无私有【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第十?五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道办事处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以向街办申诉 【    (—三,)街道办事处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  (四)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 (五)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六:。),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  ?(三)本人在现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奎文区、】潍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视为】同,一区域?) 第十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在现工【作单位工作一年【以上:;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三)本!人在现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奎文区、潍》。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视为!同一:区域) 第十【八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提!供原件核查》);  》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 ,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  :  (四》)外来?务工人员收入—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内工作《年限证明(以劳动合!同,为准);   【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统一?向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   ? :(二)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员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人社部门】;,。。    —(三)人社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建设部门; 】   (四)【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 第二十条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坐落、房源数】量以及?申请对象《的,收,入和住房困难程度、!登记顺?序等实际情况,采取!综合:排序:、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获得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对》象和轮侯顺序,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入围对!象,发?放租房?证明,标注顺序号申!请对象按照租—房顺序号选定—住房后?,与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和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其所《在单位也应参—与合同签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