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社会》机构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配租,并将配租情】况报企?业驻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
(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 :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
,
,符,合上述规定》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也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政府根据》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市区家庭收入—标准为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十【四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报下列《材料:
》 《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
(!二)上年度收入【证明申请人》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
(三)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无私有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第十五《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道办—事处: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以向街办申诉
【
》(三)街道办—事处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
?(四)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
《
(五)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
(六【)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
(三?)本人在现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奎文区、潍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视为同》一区域)
》。
第十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在现?工作单位工作—一年以?上;
《。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三)【本,人在现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奎文!区,、,潍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视为同一区域【)
第十八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提供原件】核查);《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
(四)《外来务工《人员收?入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内工作年限—。证明:(以劳动合同—为准);
【。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统一向?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
(二)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员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人社部门;
!
(三)人社【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建设?部,门;
?
》(四:)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
第二十条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坐落、房】源数量以及申请对】象的:收,入和住房困难程【度、登记顺序等实】。际情况,采取—综合排序《、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获—得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对【象,和轮侯顺序,—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入【围对象,发放租房证!明,,标:注顺序号申请—对象按照租房顺【。序号选定住房后,】与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和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其所在单位也—应参与?。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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