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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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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社会机】构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配租,【并将配租情况—。报企:业,驻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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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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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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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成员均!具有: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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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述规定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也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政府根据】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市【区家庭收入标—准为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十四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报《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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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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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度收入?证明申请人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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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无私有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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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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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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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道办事处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以向街办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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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街道办事处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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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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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
?(,六)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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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具有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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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三)本人在现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奎文—区、:潍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视为同一区域】)
第十》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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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现工:作单位工作》一,年以上;
【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
?(三)本人在现【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奎文区、潍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视】为,同,一区域)《
第十八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提供》原件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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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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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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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外来务工人》员,收入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内工作年限证】明,(以:。劳动合同为准);】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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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统一!向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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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员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人【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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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社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建设部【门;
《
(四)【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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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坐落、房【源数量以及申请对】象的:收入和住房困难【。程度、登记顺—序等:实际情况,采取【综合排序、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获得!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对象和?轮侯顺序《,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入围?对象,发放租—房证明,标注—顺序号申请对象【按照:租房顺序号选—定住房后,与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和》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其所在单位也】应参与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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