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社会机!。。构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配:租,并将配》租情况?报企业?驻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 ,   符合上述规!定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也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政府根据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市区》家庭收入标准为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十四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报!下列材?料,:  —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    — (二)上》年度收入证》明申请人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   《(三)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无私有《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道办事处】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以向街【办申诉    !(三:)街道办事处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   ? (?四)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 (五)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六】)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三)本人在现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奎文区、潍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视为—同,一区:域) ? 第十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在现工】作单:位工作一年以上; !。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三—),本人在现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奎文区》、潍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视为同一区》域) 第十八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提:供原件核《查); 《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 ,  (四)外【来务工人《员,收入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内工作年限证明(】以劳:动合同为准); 】 ,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统!一向: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员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人社部门; !    (三【)人社?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建设部门;   ! (四)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坐落、房源】数量:以及申请《对象的收《入和住?房困难程《。度、登记顺序等【实际情况,采取【综合:排序、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获得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对象:和,轮侯顺序《,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入围对象,发—放租房证明,标【注顺序号申请对【象按照租房顺序号选!定住房后《,与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和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其所在单!位也应参与合同签】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