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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社会机构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配?租,并将配租情况】报企业驻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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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
(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
,符合上述规定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也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政,府根:据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市》区家庭收入标准【为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十四!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报!下列材料:
【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
】。
(二)上》年度收入《证明:申请人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
?
,(三)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无私有《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申请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道》办,事处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以向街办申诉—
(【三):街道:办事处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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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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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六)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三)本人在—现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奎文区、潍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视为同一区】域)
第十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在现工《。作单位工作一年以上!。;
》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
(三)本人在现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奎:文,区、潍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视为同一区!域):
第十八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提供原件核查)】;
?
?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
《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 ,
(?四)外来务工人员收!入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内工作年限证明【(以劳动合同为准)!;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统一向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员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人社部门;
!
(三)人社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建设部门—;
【(四)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坐落、房源数量【以及申?请对象的收入和【住房困难程度、登记!顺序等实际情—况,采?取综合排序、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获得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对象和轮侯顺【序,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入》。围对象,发放租【房证明,《标,注顺序号申请—对,象按照租房》顺序号选定》住房后,与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和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其?所在单位《也,应参与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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