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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社会机构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配租,并将】配租情况报》企,业驻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
(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私有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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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述规:定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也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政府:根据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市区家庭》收入标?。准为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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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报》下列材料:
【 :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
】
(二?)上年度收入—证明申请人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三!)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无,私有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房: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申请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
: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1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道办事处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以向街!办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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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街道办事处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四,)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
(五)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六】)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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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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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三)本!人在现?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奎文《区、潍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视为同一区域)】
第十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在现工作单—位工作一《。年以上?;,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三)本人!。在现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奎文区、—潍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视【为,。。同一区域)
第十!八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提供原件核查);
!
?。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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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来务工】。人员:收,入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内工作年限—。证明(?以劳动合《同为准);》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统?一向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 ,
(二)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员!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人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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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社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建设》部门;
《
(四【)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坐?落、房源数量以【及申请对象的收入】和住房困难程—度、登记顺序等实】际情:况,采取综》合排序、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获得》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对象和轮侯顺序【,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入围》对象,发放租房证】明,,标注顺序号—申,请,。对,象按照租房顺序号】选定住房后,与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和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其所在单—位也应参与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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