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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租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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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房屋维修责任【。、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退出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统一使用省示范!文本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
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协助催缴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七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仍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报配租的》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后未—提出:续,租,或虽提出续租】但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暂不能退!出,的,经配租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限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收取租金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应明确!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委托》专业化的《企业和?机构:,具体?负责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并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向配租的【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并》退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变动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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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审核】工作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将本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审核情况】报市建?设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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