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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房屋维《修责任、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退出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统》一使用省示范文本】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 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协助催缴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七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仍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报!。配租:的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后《未提:。出续租,或》虽提出续租》但,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暂—不能退出的》,经配租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限】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收取》租金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应明【。。确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委:托专业化《的企业和《机构,具体负责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并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向配租的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并?退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变动—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并?。退出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审核:工作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将本】。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审核—情况报市建设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