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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租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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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房屋:维修责任、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退出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统一使用省示【范文:本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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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协助催缴《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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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仍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报配租的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后未提出续租,【或虽提出续》租,但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暂【不能退出的,经配租!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限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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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应明确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委托专业化的企【业和机构,具体【负责: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并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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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向配租《的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并退: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变动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并退出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审核工作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将本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审核【情,况报市建设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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