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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租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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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房】屋维修责任、—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退出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统一【使用省示范文本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协助催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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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七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仍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报《配租:的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后未提出续租,【或虽提出续租但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暂不能!。退出的,经配租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限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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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应明确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委托专】业化的企业》和机构,《具体:负责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并—。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向配租的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并!退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变动》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并退出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审核工—作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将本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审核情况报市建【设,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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