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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房【源筹集 》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政】。府组织、《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就业和生活》需求,可以相—对,集中建设,也—可采取配建方式,配!建,的比例按照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鼓励各—类企业园区和—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筹集—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干部教—师周:转房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范围 《 第七条 》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向《本单位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目:。。的,:。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积极推广应!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一次性》装修到位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建!筑设计规范 —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投资人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 第十一条》 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情,。况报市建设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