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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承租条?件与办理《程序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建》筑面积标准为人均】1,0,平方:。米
?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当地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
《 租金核减标!准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 : 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
!
(二)】无房或者拥有私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人员: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为准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书;
》。
《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明(无《房户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的无房证明—);
】(三)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四)与申请!廉租住房有关—。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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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收到移—交材料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
》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经公—。示有:异议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五条 申—请实物?配租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申请者!的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年—龄大小及户口迁【入时间等条件排序轮!候
《。。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核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第十【六条 ?准予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照约定?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其他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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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出《租人:用以冲减房屋—租金
《 房》屋租赁?价格、面积超过【保障标准的超出部】分由承租人承担;】低于核定标》准的按照实际租赁价!格和租赁面积计【发,补贴:
? 申请人有私】有住:房的:在保障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
十》八条 准予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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