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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承租条件与—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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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建筑面积【标准:为,人均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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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当地【。。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
【租金核减标准—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 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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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
: (》二)无房或者拥有】私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
】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人员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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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书;
】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明!(无房?户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的无房《证明);
! (三)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 ? (四)《与申请廉租住房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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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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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收到《移交材料《。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经,公示:有异议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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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申请实物配》租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申请者的—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年龄大》小及户口迁入时间】。等条:件排:序轮候
【。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核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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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准,予,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照约【定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 , ,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其他【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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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出租人用以冲减!房屋租金
】 房屋租赁—价格、面《积超过保障标准【的超出部分由承租】人承担;低》于核定标准的按照实!际租赁价格和租【赁面积计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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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有】私有:住房的在《保,障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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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条: 准予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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