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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每年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及时作出【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停止租金核】减或者在3个月内】。收回配租的住房【 :。 , 第二十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廉租住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