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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工程交接
第!四十二条 重—点工程按合同—要求养护期》满,应当及时进行工!程,交接
第四十三条! 工程交接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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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向市城建重点!办提出工程交—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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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批准】后,由市政府确【定的接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小组进行交接】验收,交接验收【小组应当包》括建设、财》政、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技术人【。员,市城建重—点,办和监察机关派【员,对交接过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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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接验收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和看现场的方式进行!交,接验收小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并对—工,程建设的总》。体,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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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交接验收工作结】束后,?交接:。验收小组要向—市城:建重点办写出交接】验收报告工程建设】责任部门与接收管】理部:门应本着尊重—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交接,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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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工【程保修?期满后,原则上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养护企?业,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期满后,需】重,新采购养护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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