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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八章 征地拆迁!。 : 第四十六条 重!点工程实行属地拆】迁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具体《组织本?。辖区:内影响工程实施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等拆迁排【障工作原《则上先拆迁、—后建设 《。 第四十七条 拆】迁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潍:。坊市: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八条— 重点工程建设中涉!及,需,要更新或《迁移路灯、变—。。压器、交通设—。施、人行道》板,。、路缘石《、绿化苗木等材料设!备,的,按潍坊市—城建项目废旧材料设!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能够重新利用的!由迁:移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城:建重:点办和财政部—门审查备忘 第】四十九条 》拆迁评估应当—严格坚持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评估工》作过程?和评:估结果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对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对拆迁人【或被拆迁人申请【进,行复估或技术鉴定的!,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适度控制,并按程】序依法?组织 ? 第五十条 市建设!、财政、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拆迁评【估机构的管理—。拆,迁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前,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市财政、房—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市城建重点办【批,准公布的拆迁评估机!构名录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后,按程《序重新公布各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有权:对拆迁评《估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向市城建重点—办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十一条《 拆迁完成后—,由市建设部—门、市财《政部门和拆》迁人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市城建重点》办写出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市财?。政不予拨付拆迁委托!费   》拆迁后的垃圾—。清运原则上》由拆迁责任单位【。负,责随拆迁《一并完成《。对拆除?无残值或无任何使】。用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垃圾,经市财!政部门、《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和拆》迁单位共同确—认并:提出意见报》市城建重点办—批准后,可以—。由市财政据实—。评审,另行支付【垃圾清运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