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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八章 征地拆迁】 ? 第四十六条 重点!工程:实行:属地拆?迁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具体组】织,本辖区内《影,。响工程实施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等拆迁?排障工作原则上【先拆迁、后》建,设 ?。。第四十?。七条 拆迁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潍坊市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重点工程】建设中涉及需要【更新:或迁:移路灯?、变压?器、交通设施—、人行道板、路【缘石、绿《化苗木等材料设备的!,按潍坊《市城建项目废—旧材料设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能够重》。新利用的由》迁移: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城建重】点,办和财政部门—审查备忘《 :。第四十九条 拆迁评!估应当严格坚—持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评估工】作过程和评估结果】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对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对《拆迁:人或被拆迁人申请进!行,复估:。或技术鉴定的,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适,。。度控制,并按程序依!法组织? 第五十条 市】。建设、财政》、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拆迁评【估,机构的?管理拆迁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前》,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市财政、房】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市》城建重点办批准公布!的拆:迁评:估机构名录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后,按程序—重新公布各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有?权对拆迁《评估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向市城建重】点办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十一条 拆迁完成!。后,由市建设部门】、市财政部门和拆迁!人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市城建重点办—写出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市财政?不予:拨,付拆迁委托费—   拆迁后的垃!。圾清运?原则:上由拆迁责任单位】负责随拆迁一并完】成对拆?除无残值或》无任:。何使用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垃圾,【经市财政部门、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和拆迁单位共—同确认并提出意【见,报市城建重》点办批准后》,可以由市财政据】实评审,另行支【付垃圾清运》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