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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征地拆迁 】 第四》十六条 重》点工程实行属地拆迁!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具体组织本【辖区内影响工程【实施: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等拆迁排障工作原!则上先拆《。。迁、后?建设 第四十七】条 拆迁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潍坊市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重点工—程,建设中涉及需要【更新或迁移路灯、】变压器、《交通设?施、人行道》板、路缘石、绿化】苗木:等材料设备的,按潍!坊市城建项目废旧材!料设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能够重【新利用?的由迁移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城建重点—办和财政部门审查】备忘 第四—十九条 拆迁评估应!当严格坚《持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评估工《作过程和评估结果】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对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对拆迁人》或被拆迁人申请进行!复估或技术鉴定的】,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适度控制,并—按程:序,依法组织 第五十!条 市建设、财【政、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拆:迁评估机构的管【理拆:迁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前,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市财政、房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市城建重点办批】准公布的拆迁评估】机,构名录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后,按程序!。重新公布各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有,权对拆迁《评估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向市城建重点】办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十一条 —拆迁完?成后,由市建设部门!、市财政部门和拆】迁人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市城建重《点办写出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市财政?不予拨付拆》迁委:托费 ?  拆迁》后的垃圾清运—原则上由拆迁责任】单位负责随拆—迁,一并完成对拆—除无残值或》无,任何使用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垃圾,经市—财政部门《、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和拆迁单《位共同确认并提出】意见报市城建—。重,点办批准后,可以由!。市财政据实评审,另!行支付垃《圾清运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