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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征?地,拆迁:
第四十六条! 重点工《程实行属地拆迁【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具》体组织本辖区内影响!工程实施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等拆》迁排障工作原则上】先拆迁、后建—设
第四》十,七条: 拆:迁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潍坊市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重点工】程建设中涉》及需要更新或迁移】路灯、变压器、交通!设,施、人行《道板、?路缘石、绿化苗【木等材料设备—的,,按潍坊市城建项】目废旧材料设—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能够:。重新利用的由迁【移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城!建重点办和财政部】门,审查备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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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拆迁!。评估应当严格坚【持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评估工作《过程和评《。估结果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对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拆迁人】或被拆迁《人申请进行》复,估或技术鉴》定的,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适度控制,【。并按程?。序依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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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市建设、财政、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拆迁】评估机构的管理拆迁!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前,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市【财政、房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市城?。建重点办批准公【布的拆?迁评估机构名录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后,?按,程序重?新公布各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有权对拆—迁评估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向市城【建,。重点办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十一条 !拆迁完成后,由【市建:设部门、市》财政部门和拆迁人】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市城建重点办【写出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市财政不予!拨付:拆迁:委托费
【拆迁后的《。垃圾清运《原,则上由拆迁》责任单位负责—随拆迁?一并完成对拆除无】残值或无任何使用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垃圾》,经:市财政部门、—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和拆迁》单位共同《确认并提出意—见报市城建重点办批!准后:,可以由市财—政据实评审,另行】支,付垃圾清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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