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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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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每一重点工程—项目设立一个指挥部!以工:程建设责任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区(管委会)【参与组建,》具体负责《拆迁排障协调、工程!组织实施、各—方关系协调》、确保安全质量进】度等工作各工—程建设?指挥:部组成人员由市【城建:重点办发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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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部应当协调并—督,促参建各方依法及】时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及】工程交?接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重点《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在工程开工之—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分别对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 重点工》程建设要按》规范要求确保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未】采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工程?。指挥部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可给予】严厉处?。罚对超过《限定期?限拒不?整,。改的,工程指挥部可!直接组织《其他单位进》。行整改,所需费【用报经?市城建重点》办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从原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支付,并按所!需,费用给予原施工单】位,2-5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重点工程—建设实行财政—专管员制度根据【潍坊市市级城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市《财政部门向各—。重,点工程派《驻现:场财政?专管员,《独立:。行使对重点工程【的财政监督职责,】全过程参与工程量的!计量:、材料价格的认定】、工程变《更确认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重—点工程项目工—程量计量实行四【方会签制度》由工程建设责任部】门、财政专管员、】监理工程师及施工】技,术人员四方现场对】发生的?工程:量共同进行计—量后,现场签字【认,可任何一《方无:故,不,到,场,则?视为认可其他—三,方的签证
—第二十八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所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等】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应当由】工程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经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签后实—施对:超过合同价》款10%《的变更或追加,【。应当由工程建—设责任?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否则!市财政不予拨付【。工程:价款
第二十九】条 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应:当组织重点工程各参!与单位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重点《工程各参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三:。十条 重点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依法应!当由建设责任部门、!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三】十一条? 重点工程建设【。实行设计、施工、专!用设备制造等—建设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受工?程建设责任部门【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潍坊市政府投【资重点城建》项目监理单位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建立重点工程】统计:上报制度《各工程建设责任部】。门要按市城》。建,重点办的要求及时报!。告重点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第三十三条】 建立?重点工程施》。工检查评《比通报制度市城建】重点办不定期—组织对?。在建重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检查,采取听!汇,报、看现场、当场打!分的办?法进行检查》评比结果以》适当形式《通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城建?重点办责令责任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对其进行处罚!,同时,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其记入相关!单位:信用记录《
第三十四条 】市区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现场、仓库【。等部位的治安和消】防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阻】挠和破坏重点工程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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