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五章 —施,工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每一重《点工程项目设—。立一个指挥》部以工程建》设责任?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区(】管委:。会)参与组建,【具体负?责拆迁排障》协调、工程组织【实施:、各方关系》协调、确保安全质】量进度等工》作各工程《建设指挥部组成人】员由:。市城建重点办发文公!布 :  指挥部应当协!调并:。督促:参,建,各方依法及时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及工程交接】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重:点,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在!工程开工之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分别对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 重点工程建设【要,按规范要求确保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未采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工程指挥!部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可给予严—厉处罚?对超过限定》期限拒不《。整改的,《工程:指挥部可直接组【织其他单位进行整】改,所?需费用报经市—城建重点办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从原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支付,—并按所需费用给【予原施工单位2-】5倍的罚款 — 第二十七条 【重点工?。程建设实行财政【专管员制度》根据潍坊市》市级城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市财政部门向【各重点工程派驻【现场财?政专管员,独—立行使对重点工【程的财政监督—职责,全过程参与工!程量的计量、—材料价?格的认定、工程【变更确认《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 重点工程项目工】程,量计量实《行四方会签》制度由工程建设责任!部门:、财政专管员、监】。理工程师及》施,工技术?人员:四方现场对发生的工!程量共同进行计【量后:,现场签字认—。可,任何一方《无故不到场,则视】为,认可其他三方的签】证 第二十八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所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等】。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应—当由工?程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经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签后:实施对超过》。合同价?款10%的变更【或追加,应当由工】程建设责任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否则市财政不予【。拨付工?程价款 》第,二十九条 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应当组织重【点工程?。各参与单位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重点工程各》参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第三十条 重点】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依法应当由》建设责任《部门、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三十【一条 重点工程建设!实行设计、施工、】专用设备制造等建设!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受!工程建设责任部【门,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潍坊市?政府投资重点—城建项目《监理单位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建立重—点工程统《计上报制度各工程】建设责任部门要按】市城建重《点,办的:要,求,及时报告重点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第!三十三?。条 :建立重点工程施工检!查,。评比通报制度—市城建重点办—不,定期组织对在—建重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检查,采取听汇报、!看现场、当》场打分的办法—进行检查评比结【果以适当形式—通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城?建重点办《责令责任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对其进行处罚,】同时,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其记入《相关单位信用—记录 第三十四】。条 :市区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现场、仓库等!部位的治《安和消防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阻挠和?破坏重点工程—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