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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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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每?一重:。点工:程项目设立》一个指挥部以工程建!设责任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区(管《委会)参《与,组建,具体负责拆迁!排障协调、工程【组织实施、各方关系!协调、确保安全质量!进度等工作》各工:程建设?指挥部组《成,。人员:。由市:城建重点办》发文公布
指!挥部应当协调并【督促参建各方依【法及:时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及工程交接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重点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在工程开《工,。之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分《别对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 重点工程—建设要?按规:范要求确保》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未采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工程指挥部】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可给?予严厉处罚对—超过限定期限拒不整!改的,工程指挥部可!直接组织其》他,单位:进行整改,所需【费用报?经市城建《重点办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从原!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支付,并!按所需费用》给予原施工单—。位2-5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重,点工:程建设实行财政专】管员:制度根据潍坊市市】。级城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市财政部门向各】重点工程派驻现场】财政:。专管员,独立—行使对重点工程的财!政监督职《责,全?。过程参与工程量【的计量、材料价格】的认定?、工程变《更确认?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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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程?项目工程《量,计,。。量实行四方会签制度!由工:程建设责《。任部门、财政—专管员、监理—。工程师?及施工技术人员【四方现场对》发生的工程量—共同进行计量后【,现场签字认可任】。何一方?无故不到《场,则视《为认:可其他三方的—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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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所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等【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应—当由工程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经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签后—实施对?超过合同价款—10%的变》更或追加,应—当由工程建设责任】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否则市财政不予】拨付工程价款
】。第二十九条 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应当组》织重点工《程各参与单位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重,点工程各参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三—十条 ?重点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依】法应当由建设责任】部门:、,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三十一条! 重点工《程建设实行设—计、施工《、专用设《备制造等建设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受工程建设责】任部门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潍坊市政—府投:资重点城建项目【监理单位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建立重点工程统计!上报制度各工程建设!责,任部门要按》市城建?重点办的要求及时报!告重点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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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建立重点工程施工检!查评比通报制度【市城建重点》办不定期《组,织对在建重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检查,采取听汇【报、看现场、—当场打分的办法【进行:检查:评比结果以适当形】式通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城建重点办】责令责任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对其?进,。行处罚,同时,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其—记入相关单位信【用记录
第三【十,四条 市《区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现场、仓库等部位!的治安和消防—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阻挠和破坏重点工】程,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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