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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五章 施工管!理 : ,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每一重【点工程项目设立一个!指挥部以工程建设责!任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区(管委会)—参与组?建,具体负责拆迁排!障协调、工程组【织实施、各》。方关系协《调,、确保?安全质量进度等工作!各工程建设指挥【部组成人员》由市城?建重点办发文公布 !  指挥》部应当协调并督促】参建各方依》法及时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及工程交接【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重!点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在工程开—工之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分别对《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 —重点工程《建设要按规范要求确!保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未采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工程指挥部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可给予严厉—处罚对超《过限定期限》拒不整改的,工程】指挥部可直接组织其!他,单位进行《整改,所需》费用报?经市城建重》点,办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从原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支付,【并,按所需?费用给?予原施工《。单位2-5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重》点工程建设》实,行财政专管员制度】根据潍坊市市—级,城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市】财,政,。部门向各《重点工程派驻现场】财政专管员,独【立行使对重》点工程的财政监【督,职责:,全过程参与工【程量的计量、—材料价格的认—定、工程变更—确认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 :重,点,工程项?目工程量计量实行四!方会签制度由工程】建设责任部》门、财政专管—员、监理工程师及】施工:技术人?。员四方现场》对发生的工程量共同!进行:计量后,现》场签:字,认可任?何一方无《故不到场,则—视为认可其他三方】的签证 第二十八!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所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等《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应:当由工程《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经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签后实施对》超过合?同价款10》。%的变?更或追加,》应当由工程建设责任!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否则市【财政不予拨付工【程价款 第—二十九?条 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应—。当组织重点》工程:各参与单位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重点工程各参】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第三?。十条 重点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依法应当由建】设责:任部门、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三十一条 重—。点工程建设实行【设计:、施工、专用—设备制造等建—设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受工程建【设责任部门》。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潍】坊市政府投资重点城!建,项目监?理单位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建立重点工程统!计,上报制度各工程建设!责任部门《要按市城建重点办】的要求及时报告重点!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 第三?十三条 建》立重点工程》施,工检查评比通报制度!市城建重点办—不定期组织》。对在建重《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检,查,采取听汇报【、看现场、当场打分!的办:法进行检《查评:比结果以适》当形式通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城建】重点办责令责任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对其?进行处罚,同时,】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其记入相》关单位信用记录 !第三十?四条 市《。区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现场、仓库等部!位的:。治安和消防》。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阻】挠和破坏《重,点工:。程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