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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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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持以下资》料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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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施!工合同或者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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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质量保》证机:构,、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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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1日内》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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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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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质量监《督人员负责监督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5日内组织编【制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后送达!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其他参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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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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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主体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及》其质量保证体系; !
】 : (二)建设工】程建设程序;—
【 (三】)有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质量!责,任执行落实情况【;
】 (【四,)监:理,。人,员对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旁站!监,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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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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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地:槽、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幕墙】及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的,质量情况; —
】 (七)【防,水、:装饰装修、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的!。质量情况; —
】。 (八)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商品混凝土、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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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使!用,功能检测报告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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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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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构?成质量事故的应当执!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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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桩基、地槽》以及监督工作—方案中需控制—的分项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前建设】或者监理《单位应当提》前,2日: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工,程技术标《准情况以及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验评结果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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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基与基础!(含桩基分项—)、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建设】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签署的质量验—收合格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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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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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应当提前7日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以及验收组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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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委:。派质量?监督人员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及!验评结果《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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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必须—。由,质量监督人》员签名并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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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备案机关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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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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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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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筑构配件企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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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构,配件:企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执行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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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室)应当执行】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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