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持】以下资料《。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审查意见; 】
: ,
? , (三)施!工合同或者》中标通知书;
! ,。
【 :(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质量保!证机构、责任制 】
,
《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1日内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
!第十三条 对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质量—监督人员负》责监督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5日?内,组织编制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后送【达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其他参建方》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
【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主体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及!其质量保《。证体系;
】
:
(二!)建设工程建设程序!;
【
, ? (三)有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质《。。量责任执行落实情】况;
】
》 (四)监理人】员对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旁站—监理情况;
】
【 , (五《。)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情况;】。
—。
【(六)?地槽、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幕墙《及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的质】量,情况;
【
:
, (【。七,),防水、装饰装—。修、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的质:。量情况;
】
— (八)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商品混凝土—、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
— ,
《 《 (九)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使用功能检!测报告等资料;【
—
(十!)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
《。
—第十五?条 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构成质量事故的应!当执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
【。。第十六条 》。桩基:、地槽以及》监督工作《方案中需控制的分项!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前?建设或者监理—单位:应当提?前2日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工程技》术标准情《况以及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验评》。结果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
【 地基》与基础(含桩基分项!)、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建设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签署的质量验收合】格文件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
— , 建设单位应当提】前7日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以及验收组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委派!质量:监督人员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及验评结】果,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必须由质量监】督人员签名并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方可—生,效
》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备:案机关?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
】 :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
《 第二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筑构配—件企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
建!筑构配件企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执行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
!
—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室)应当执行—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