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持:以下资料《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审查意见; ! —    》 (三)施工合【同或者中标通知书;! — ,  ?   (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质量保证机构、】责任制 》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1日内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 ? 第—十三条? 对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质【量监督人员》负责监督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5日内组织编制!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后送达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其他参建方【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  !。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主体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及其》质量保证体系—; 《    ! (二)建设工【程,建设程序; 】 : 《   ? (三?。)有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质量责任—执行落实情况—; 》 》。    (》四)监理人》员对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旁—站监理情况; 】 【    《(,五)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情】况; 》    ! (六)地槽—、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幕《墙及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的质量情况;— 》     】(七)防水、—。装,。饰装修、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的质量情况;】 ,  !   (八)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商品《混凝土、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 》 《 ?    《(九)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使【用功能检测报告等资!料; 【     (!十)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 ? , 第十】五条 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构成《质,。量事故的应》当执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 【 第十—六条 桩基》、地槽以及监督工作!方案中需《。控,制的分项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前建设或》者监理?单位应当提》前,2,日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工程技【。术标准?情况以及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验】评结果?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 ?   —  地基与基—础(含桩基分项)、!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建设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签,署的:。质量验收合格文件 !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   》  建?设单位应当提—前7日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以及验—收组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 ,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委派—质量监督《人员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及验《评结果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必【须由质量监督人员】签,名并: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方可生效 】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备案机】关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 》 ?。 第》二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筑《构配件企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建筑构!配件企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执行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 》 , : :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室)】应当执行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