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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持以【下资料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审》查意见; 】 :    — (三)施》工合:同或者中标通知书】; — : :    (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质】量保证机构、责任】制 —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1?日内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 》 第【十三条 对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质量监!督人员负责监督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5日?内组:织编制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后送达》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其他:参建:方 《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 —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主体【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及其质—量保证体系; 【。 《   —  :(二)建设》工程建设程序; 】 】。。    (三)有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质】量责:任执行落《实情况; ! 《   ? (四)监理人员对!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旁站—监理情况《; 【     (】五):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情况; 】 :     (】六)地槽、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幕墙及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的质量情况—; : : —    (七)【防水、装饰装修【、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的质量情况—; ? :。 ?   《。  :(八)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商品混凝土、【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 — : :     (【九):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使用功能检测报!告等资料; !  — ,  (十)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 : 【第十五条 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构】成质量事故的—应当执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 【 第—十六条 《桩基、地《槽以及监督》工,作方案中需》控制的分项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前建设或者—监理单位应当—提前2日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工程技术标准情况以!及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验评结果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  —   地《基与基?。础(含桩基分—项)、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建设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签,。署的质量验收—合格文件 ! , :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    建设单位应!当提前?7日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以及验收》组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 【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委派质量【监督人员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及验评》结果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必须由质—量监督人《员签名并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方可生—效,。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备案:机关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 】 , 第二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筑构配件企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 建筑构配》件企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执行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 ! ? ?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室)?应当执行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