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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持以【下资料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审查意见; 】  !   (三》)施工?。合同或者中标通知书!; 》 《  :。   ?(,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质量保证!机,构,、责任制 】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1日内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 》 ?。 : 第?十三条? ,对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质量监【督人员负责监督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5日《内组织编制》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后送达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其他参建方 !。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  】  :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主体?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及《。其质量保证》体,系; ! ,     (—二)建设工程建设程!序,; ! ,。    (三)【有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质量责任执行】落实情况《; ? , , 》    (四—。)监理人员对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旁站监理情况】。; : : 《     (五】),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情:况; 《 —     (—。。六)地?。槽、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幕墙及《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的质量情!况; 《 : 》    《(七:),防水、装饰装修【。、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的质—量情况; 【   】  (八《)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商品混凝土—、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 】 ?。    【 (九)《。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使—用功能检测报告【等资料; 【 ,   【。  (十)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 【第十五条《 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质量监?督机构;构》成质量事《故的应当《执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 《 — 第十六条 【桩基、地槽以及监督!工作方案中》需控制的分》项,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前建!设,或者:。监理单?位应当?提,前2日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工程—。技术标准情》。况以及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验评?结果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 ,     地基与基!础(含?桩基分项《)、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建?设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签署?的,质量验收合》格文件 》。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   建设》单,位,应当提前7》日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以及》验,收组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 :  —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委派质量】监督人员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及《验评结果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必—。须由质量《监督人员签》名并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方可生效 】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备案机【关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 《   》 ,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 》 : 第二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筑—构配件?企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   建筑构—配,件,。。企,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执行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 】 》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室)应—当执行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