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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 》 第七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 — ?     (一】)市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 — :     (二)】建,。筑面积总计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 :     (三【。)跨度在《18米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 , —     (四)】。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构筑物!及装饰装修工—程; !  ?。   (五》)一、二《。级资质?构配件企业; ! ?    — ,。(六)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 【 ,   (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室)【 , 》 :     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前款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 : ? : ,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和三、!四级资质的构配件】企业的质量监督【 】 第八条】 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超范围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其【手续无效 【 】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建【设程序的合》法,性; 《 —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 《 ,    (三—)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并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质量!验收; 】 《  :。  :(四)对进入施【工现场用《于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及装饰材!料、预拌混凝—土、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 》。    《 ,(五)对建筑构配】件企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  :(六)参与调查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  (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 ? ?  :   (三)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或者影?响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令停工或者限期整!改; 》 《     (四)!发现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隐患的责令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 — :。 , ,  (五)发现建设!工程建设程序不【合法的责令停工【并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   】  :(六)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  !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质量监!督人员负责》制质量?。监督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质量监督》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