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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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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
【 (一)—市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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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面积总计》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
! :(三)跨度》在18米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
《。 (四)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构筑物及装饰装修!工程;
》
, ,。
】 (五)《一、二级资质构【配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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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 ,
《 ?。 (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室)
!
】 , 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前款?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
:
— 》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和三、四级【资质的?构配件企业的—质量监督《
《
!。第八:条 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超范围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其手续无!效
—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建:设程序的《。合法性; 》
—。 ? ,。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
! (三)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并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质?量验收;
【
《 : ? (四)对进入施工!。现场用于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及—装饰材料、预拌混凝!土、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
, ,
!(五)对建筑构配】件企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 ,。
!(六)参《与调查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 》 (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
】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
:。 :。
》 , (三《)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或者影响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令停工?或者限期整改;
!
,
《 : (四)发】现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隐患的责《令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 : (《五)发?现建设工程建设【程序不合《法的责令停工并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
?
】 (六)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
》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质量监督】人员负责制质量监督!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质量《监督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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