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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理单:位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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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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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二)【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职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专职!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专职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兼职监理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5%—;
【。
, (【三)有与承担监理】规模:相适应的必要设施和!。监理手段《;
《。。
》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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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取得?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方可—从事监?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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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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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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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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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市以外的】。监理单位在本市承揽!监理业务《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承?揽,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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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其他:。监理人员《必须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取得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上?岗证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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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不:得转让、出借、涂】。改、伪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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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从《事监理的《人员不得在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或者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或兼职;不得参】与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施工和!建筑材料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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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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