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监【理单位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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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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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二】),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职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专职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专职?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兼职监理—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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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与承担?监理规模相适—应的必要设施和【监理手段;》
【 》。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 ,
》第十:一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取—得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方可》从事监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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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质等级】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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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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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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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本市】以外的监理》单,位在本市《承揽监理业》务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承揽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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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其他》监理人员《必须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取得: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上岗证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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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不:得转让、出》借,、涂改、《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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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从事?监理的人员不—得在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或》者,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或兼职;不得【参与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施工和!建筑材料销售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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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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