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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理单位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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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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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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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职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专职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专职!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兼职监理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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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与?承担监理规模相适应!的必要设施和监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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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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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取得】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方可从事!监,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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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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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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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监理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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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第十《。三条 本市以外【的,监理:单位在本市承—揽监理业务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承揽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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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其他监理人员必!须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取得—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上岗证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
】 : 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不得转让、出借【、涂:改、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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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从事监理的人【。。员不得在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或者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或兼职;不得参与!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施工和—。建筑材料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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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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