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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理单位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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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 ,(二:)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职!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专:。职,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专职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兼职监理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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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与》承担监?理规模相《适应:的必要?设施和监理手段【;
!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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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取得《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方可从事—监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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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 :
—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
】 , ,监理:。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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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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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市—以外的监《理单位在本市承揽监!。理业务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承《揽监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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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其他?监理人员必须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取得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上岗《证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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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不得转让—、出:借、涂改、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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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从事】监理的人《员不得在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或【者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或兼?职;不得参与—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施工和建》筑材料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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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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