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监理单位及人员【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    (》二)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职【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专职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专职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兼职监理《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5%; 》 ? : :  :   (三)有与】承担监理规模相适应!的必要设施和监理手!段; 》  【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 《 第》。十,一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取得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方可从事监理活动 ! :    ! ,资质:等级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 ? 》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 《   —  监理《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 : , , , 第:十三条 《本市以外的监理【。单位在本市承—揽监理业《务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承揽监理—。业务 ? , — , ?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其他监—理人员?必,须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取》得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上岗!证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 !     【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不得转让、出借】、涂改?、伪造 《 ? !第,十五条 从事—监理的人员不得在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或者】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或兼职;《不得参?。与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施工和建筑》材料:销售:。业务 — ,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