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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监理单!位,及人员 》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二)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职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专职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专职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兼职监—理,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5%; 【 : 》    《 (:三)有与承》担监理?规模:。相适应的必要设施和!。监理手?。段;: ? ?   》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 第十一!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取!得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方可从事【监理活动 】 》    《资质等级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 《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 《   》。  监理《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 ?第十三条 本市【以外的监理》单位在本市承揽【监理业?务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承揽【监理业?务 】 《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其《他监理人员必须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取得山东省工程监理!人员上岗证》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 ! ?    《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不得【转让、?出借、涂《改、伪造 】 , , 第十!五条: 从事监理的人【员,不得在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或者!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或兼职;不得参与】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施】工和建筑材料销售】业,务 ?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