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绿地、河道、道!路、:。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城市基】础设施及大》型公共设施等规划】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建议和规划】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
?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城市规划选址要求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级》。核发国家统》一颁制的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因故《不能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每次延期【时限:为一年逾期》。未进行建《设活动又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申请报告需附有!位置地形图》;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并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确定—用地的位置和—界限后在15—日内核发国家统一】颁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发出不予发证【的通知?书,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有效期内因故不能!办,理用地手续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时限为!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用地手】续又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三条【 在办理《建设用地的》过程中如确需变更】建设:用,。。地位置、界限—和,使用性质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第三?十四条 《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逾?期自行失效 临【时用地?如遇国?家建:。设需要应当无条件清!场退地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设置生产、生活废弃!物堆放?场所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