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绿】地、:河道、道路、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城市基础设施及大型!公共设施等规划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建议和规—划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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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城市《规划选址要》求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级核发国家—统一颁?制的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因《。故不:能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每次延】。期时限为一》年逾期?未进行建《设活动又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申请报?告需附有《位置地形图》;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并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
?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确,定用:地的位置和界限后】在15日内核—发国:家统一颁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发出不予发【证的:通知书?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有效》期内因故不能办理用!地手续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时限为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用地手【续又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三条 在办】理建设用地的—过程中如确需变更】建,设用地位《置、界限和》。使用性质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逾期自行失效 !临时用地《如遇国家建设需【要,应当:无条件?清场退地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设置生产》、生:活废:弃物堆放场所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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