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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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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城市绿地、【河道:、,道路、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城市基础设施及】大,型公共设施等规划】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建议!和规划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城市】规划选址要求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级核发国】家统一颁制的—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因:故不能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每!次延期时限为一【年逾期未进行—建设活?。。动又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申【。请报:告需附有位置地【。形图;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并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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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确》定用地的《位置和界限》后在15日内核发】国家统一颁》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发出不—予发证的通知书【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有】效期内因《故不能?办理用地手续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时限为【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用地手续又【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三条《 在办理建设用地】的,过程中如确需变【更建设用《地,位置、界限和使【。用性质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逾期自【行失效 临》时用地如《遇国家建设需—要应当无条件清【场退地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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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设:置,生产、生活废弃物堆!放场:所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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