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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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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城市绿地、》河道、道路、—。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城市基础设施及】大型:。公共设施等规划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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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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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建议和规划》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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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城市规划》选,。址要求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级核《发国家统一》颁制的?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因故不能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每次延期时限为!一,年逾:期未进?行建设活动又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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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申请报告《需附有位置》地形图;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并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
—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确定用?地的位置和界限后在!1,5日内核发国家统一!颁,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发出不予【发证的通知书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有效期内【。因故不能《办,理用地手续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时限为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用地手续又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三条 在办理建!设用:地的:过程中如《确需变更《建设用?地位置、《界限和使用性质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逾期自行失效 临!。时用地如遇国家建】设需要应《当无条件《清场退?地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设置生产、生活!废弃:物,堆放场?。所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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