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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证件等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无规划设计要求设计!。部门不得承接设计任!。务;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发放建《设工程方案审定通】知书;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方案【审,定通知书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在15日!内核:发国家?统,。一颁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发出不予发证的【通知书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有效期内因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时限为六个月!逾期未开工建—设又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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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础》、台阶、橱》窗、花台、化粪池】、,室外管线、检查井、!围墙以及《二,层楼以上房屋悬【挑,部分的水平》投影严禁占压—规,划道路红线已占压】的必须退出 —禁止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悬挑、台阶部【分改作建筑物—
第三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其使】用性质、具体条件】从,道路规?划红线?后退留出供作绿化】、,。。停车、敷设附—属工程?管线用地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及建筑间距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条 沿城市】道路公建与》民用建筑地段应以】绿,篱、栏杆分割—空间确需《砌筑院墙的高度【控制在1.》8米以下应力求通透!、美:观,并配置?绿化
第》四十一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的建】筑物应正《面临街?正面临街有困—。。难的用转角单—元,或其:客观存在转角—。方法处理《。也可用建筑小品【点缀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必须拆除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不《。得改变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集市贸易】场所、商业网—点、雕?塑、:。建,筑小品?、大型广告牌、标语!牌、画廊、》候车棚等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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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统《筹安排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顺序综合协】调施工
第—四十五条 管—线工程穿《。越,市,区道路、《。铁路、绿化带、【人,防设施、河道—、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净空控制【和其它设施的应与各!。有关部门协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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