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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证件《等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无规划设计】。要求设计部门—。不得承接设》计任务;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发放建设工程】方案审?定,通知书; —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方案审?定通知书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在1【5日内?核发:国家统一颁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发出不予发证】的通知书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有效期内《因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时,限为:六,个月逾期未开工【建设又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础、台阶、—橱窗、花台、化【粪池、室外管—线、检?查井、围墙以及二层!楼,以上房屋悬挑部分的!水平投?影严禁占压》规划道路红线已占压!的必:须退出 禁止—。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悬《挑、台阶部分改【作建筑物 —第三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其使用性质!、具体条《件从道路《规划红线《后退:留出供作绿化、【停车、敷设附属【工,程管线用地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及建筑间距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条 沿城市道【路公:建与民用《建筑地段应以—绿篱、栏杆分割【空间确需砌》筑院墙?的高度控制》。在1.8米以下应力!。求通:透、:美观并配置绿化【 , 第四十《一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的建筑物应【正面:临街正面临街有困难!的用转角《单元或其客观存在】转,角方法处理》也可用建《筑,。小品:点缀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必须!拆,除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不—得改变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集市贸易场所】、,商业:网点、雕塑、建筑】小品、大《型广:告牌、标语牌、画】廊,、候车棚等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统筹安【排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顺》序综合协《调施工? 第四十五条【 管线工程》穿越市区道路、【铁路:、绿化带、人防设】施、河道、》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净》。空控制和其它设施的!应,。与各有关《部门协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档案资料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