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
,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证件等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无规】划设计要求》设计部门不得承接】设计任务;
—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发放!建设工程方案审定通!知书;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方案》。审定通?知书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在15日内核发【国家统一颁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发出不予发证—的通:知书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有【效期内因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时限?为六个月逾期未【开工建设又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础、台》阶、橱窗《、花台、化粪池、室!外管线?、检查?井、围墙以及二【层楼以上房屋—。悬,。挑部分的水平—。投,影严禁占压规划道路!红,线已占?压的必须退》出 禁止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悬挑、台阶部分改作!建筑物
第三【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其使用】。性质、具体条件【从道路规划》红线:后退留出《供作绿化、》停车:、敷:设附属工程管线用】地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及建筑—间距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条 沿城市道【路,公建与民用》建筑地段《应以绿篱、栏杆分割!空间确需砌筑院【墙的高?度控制在1》.8米以《下应力求《通透:、美观?并配置绿化
第四!十一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的建筑物应正—面临街正面》临街有困难》的用转角单元或【其客观存在转角方法!处理也可《用建筑小品点缀
】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必须拆除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不得改变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集市贸】易场:所、:商业网?点、雕塑、建筑小品!。、大:型广告牌、标语【。牌、:。画,廊、候?车棚:等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统筹安》排,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顺序综合协调施】工
第四十—五条 管线》工,程穿越市区道—路、:。铁路、?绿化带、人防设【施、河道《。。、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净空】控制和其它设施的】应与各有关部—门协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档案资料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