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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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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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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证件等—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无】规划设计要》求设:计部门不得承接设】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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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发放《建设工?。程,方案审?定,通知书;
【 ,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方案】审定通知《书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在!15日内核》发国家统一颁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发出不予发证的!通知书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有效期】内因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时】限为六个月逾—期未开工建设又【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础、台【阶,、橱窗、《花台:、化粪池、室外管线!、检查?井、围?墙以及?二层楼以上房—屋悬挑部分》的水平?。。投影严禁占压规【划道路红线》已占压的《必须退出 禁止【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悬挑、台阶【部分改作建筑物【
第三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其使!用性质、具体条件从!。道,路规划红线后退【留出:供作:。绿化、停《车,、敷设附属》工程:管,线用地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及建筑间距】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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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沿《城市道路公建与【民,用建筑地《段应以绿篱、栏【杆,分割空间《确,需砌筑院墙》的高度?控制在1.》8米以下应》力求通透《、美观并配置—绿化
第四十一】。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的建筑物应正面】临,街正面临街》。有困难的《用转角单《元或其客观存在转】角方法处理也可用建!筑小品点《缀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必【须拆除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不得改变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集市贸易场所—、商业网点、雕塑】、建筑?小,品、大型《广告牌、《标语牌、画廊、候】车棚:等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统—筹安排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顺序《综合:。协调施?工
第四十五【。。条, 管线工程穿越市区!道路、铁《路、绿化带、人防设!施、河?道、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净空控制和其它设】施的:应与各有关部—门,协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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