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三章— :工程抗震设防
】
,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实施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
第十【二条 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应当按照【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标准要求划分【确定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场址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及《使用应?当执行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工程】建设相关技术标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工程【抗震设防标准
【
《
第十三条【 新?建工程应当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以及铁路、公路、!水利、电力设施、水!。运,、空运、核》电厂、石油化工等】专,业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界定的【特殊设防类属于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四条】 抗震《设防区内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的重点设防】类设防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当按比 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 非?。。抗震设防《区内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及重要公!共建筑的建设工程】按抗震设防烈度6】度进行设防》
《
,
?第十五条 —对抗震?。设防区?的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超】出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标准适用范围—的建设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类别组织相关专家】对工程选《址、选?线,及设计方案进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
!
第十六!条, , 抗震设《防区的下列》。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中应当编—制抗震设防设计专】。篇;: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类别?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等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 (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甲类—)和中?型以上重点设防类】。(乙类)建》设工程;
】 (三)【全新活?动断裂带《附近:跨度超过《150?m 的特大桥梁和】长度大于3000m! 的特长隧》道、结构或者地基复!杂的大型城市桥梁】。、轨道交《通和供电、通风【设施:超过1万《平方:米的地下公》共设:施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供水、燃!气、供电《、通信?设施共同敷》设,的共同?沟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 (四)穿!越,抗震设防区的铁【。路、公路和桥梁【及客运候《车楼:、,行,车调度、监控、运输!、信号、《通信、供《电、供?水建筑;
【 ,。 : (五)超出【。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标准适—用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
!按,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当【与初步设计》审查合并进行—法律、法规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审?查意见?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核查】。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对未】通过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审查或未按专项论证!、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
》
第十【八条 ?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标准对》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抗震】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并承》担审查责任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内容
】
:
: 第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技术审查中!对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分类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更改!未更改的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不得有下列情】形
》。 (一)【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
《 —(,二,)在工程设计合同或!合同以?。外暗示、明》示,或附加条款限定工程!含钢量的;
—
, (三—)因施工《图审查不合》格通过?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逃避整》改责任的;
—
(四)】擅自:更改或者取消抗【震设防措《施的;
》 ? (五)选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
第二十!一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对》提供:的,勘察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岩土工程勘察现场!工作深?度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
! ,。(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的【;
(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提出的场地抗震有!利地段、不利地【段和危险地段的划分!违反国家标》准和不符合工程场】地实际情况的;【
—(四)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提》出的抗震场地—类,别划分?、液化评价》。等内容违反》国家标准和不符【合工程场地》实际情况《的;
》。 , (五)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提出的地基基础评】价及:建议违反国家标准】和不:符合工程场地实际】情况的;
】 (六)其他【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岩土工程勘察】的情形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将工【程勘察文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路:等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对专业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二条 【工程设计单位对抗震!设计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准?确性:负责不得有》下列情形
— , , (一《)违反抗震设防【要求的;
— , , (二)违—反国家标《准关于抗《震设:防类别?划分规定的;
! , (三)违反国家!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和确定《地震作用的;
【
(四)】未执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的;
《 (五)使用!。失效旧标准、旧规】范的;
】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第二十三条 乡村!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村民住宅应当!依照工程建》设标准、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
第】二十四条 》 乡村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不得委托私】人设计并纳入建【设监督?管理:范,。畴
】 第二十五条— 村?民住宅?应按照?镇、乡、村》规划和四川汶—川地震灾后农村房屋!恢复重建选址技【术导则、《四川:省牧民定居点规划】选址技术导则的规】定选:址避:让地震破裂带、断】裂带避让《。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生区》域
村民!建造:住宅:可以选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农村住宅设计方案!通用图集并根据【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的要】求进行施工村民可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也可以委!托,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具有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的人员设计不】得无设计进》行施工建设
】
第二十六!条 ?村民经?批准在宅基地新建】、改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
(一)三!层及以上《的;
(!二)300平方【米以上的《;
(】三)30万元投资以!上的;?
(四】)六米跨度以上的
!。
— 乡村建筑工匠按】规定承担《两层及以下住宅建】造严禁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村民住《宅,。抗震设?计、施工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乡村规划师及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对【村民:建房进行《指导:、监督
》
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建】筑工匠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保证质量—并对承担的村民住宅!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负责
—
:
? 第二十八—条, :在乡:村建设、农村居住建!筑中推广应用—具有民族特》色、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形式和建造【方式
》
第二十】九条 鼓励—开展建筑《抗,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符【合本地实际的减震】、隔震结构、钢结构!、装配结构、—木结构等建筑结构抗!震技: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进抗震!设防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
》 省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发布:建筑抗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适用】范,围和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
【
第《三十:。条 : 采用减震、隔震新!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由减震、》隔震技术《研究单位会》同具有甲、乙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共同完成《并编制?减震、?隔震计算书已—有减:震、:隔震技术设计成果的!设计单位《可以独?立完成?设计
! 第三十一条 【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抗震新!技术、?专,有技:术、特定《。专利技?术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可?以直接?。发包
》
:
第三十二条 【 ,省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抗震新技】术的培?训作为执业》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