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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工程抗震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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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实施: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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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应当按照》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标准!要求划分确定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场?址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及使用应!当执行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工程?建设:相关:技术:标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工程抗?震设防标准
【
第十三!条 新建》。工程应当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以【及铁路、公路—、水利、电力设施】、水运、空运—、核电厂、石油【化工等专业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
》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界定的特殊设【防类属于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 :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四条 【 抗震设防区内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的重点设防—类设防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当按比 【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非抗!震设防区内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及重要公共建!筑的建设工程按抗震!设防烈度6度进【行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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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抗震》设,防区的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超出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标准适用《范围:的建设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类别!。组,织相关专家对工程选!址、选线及设计【方案进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
! :第,十六条 抗—震设:防区的下列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中应当编》制抗震设防设计【专篇;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类别—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等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 : (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甲类)—和中型以上》。重点:设,。防类(乙类)—建设工程《;
? 》 (:三)全新活》动断裂带附近跨度】超过150m— 的特大桥》梁和长度大》于30?0,0m 的特长隧【道、结构或者—地,基,复杂的大《型城市桥梁》、轨道交通和供【电、通风设》施超过1万平方【米的地下公共设施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供水、燃气、】供电、通《信设施共《同敷:设的:共,同沟: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 , , (四)穿越抗震!设防区的铁路、【公路:和桥梁及客运候【车楼:、行车调度、—监控、运输、—信号、?通信、?供电、?供水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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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超出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标准—适用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
【。 按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当与:初步设计审查合并进!行法律?、法规?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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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审—查意见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核查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对未通过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审查或?未按专项论证、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
【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标准对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抗】震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并承担【审查责?任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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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技术审查》中对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分【类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更改?。未更改的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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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不【得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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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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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工:程设计合同或合【同以:。外暗示?。、,明示或附加条款限】定工程?含钢量的;
】 (三)因施】工图:。审查不合格通过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逃避整—改责:任的;
】 (四)《。擅,自更:改或者取消抗震设防!措施的;
】 (五)选—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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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对提供的勘!察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岩土工《程勘察现场》工作深度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的;
】 ?(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提出的【场地抗震有》利地段?、不:利地段和危》险地:段的划分违反国家标!准和不符合工—程场地实际》情况的;
】 (?。四)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提出—的抗震?场,地类别划分、液化】评价等内容违反【。国家标准和不符【合工程场地实际情况!的;
(!。五)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提《。。出的地基基础—评价及?建议违反国家标准】和不符合工程场地】实际情况的;
【
(—。六,)其他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岩土工程勘察的情!形
?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将工程勘察文!。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路》等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对专业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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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工程设计单》位对:抗,震设计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准确【性,负责不得《有下列情形
】 (一》。)违:反抗震设《防,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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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违反【国家标准关》于,。抗震:设防类别划分—规,定的;
】 (三)《违反国家《。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和确定地震作【用的;
】 (四)未执—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的;
! (五)》使用失效旧标准、】旧规范的;
!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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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乡村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村,民住:宅应当依照工程建设!标,。准、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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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乡村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不得委托私人设计!并纳入建《设,监督管理范》畴
】 第二十五》条 : ,村民住宅应》按照镇、乡》、,村规划和四川汶川】地震灾后农村—房屋恢复《重建:选址技术导则—、四川省《牧民定居《点规划选址技术导】则的规定《选址避让地震破裂】带、断裂带避让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生区域
【。 村民建造住!。宅可以选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农?村住宅设计》方案通用《。图集:并根据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的要求进行施工】村民可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也可以委托》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具有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的人员设计不得!无设计?进行施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村民经批准在—宅基:地新建?、改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 (:一,)三:层及以上的;—
(二)!300平《方米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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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30《万元投资以》上的;
!。(四)六米跨度以上!的
!乡村建筑工匠按【规定承担两》层及以下住宅建【造严禁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村,民住宅抗震》设计、施工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乡村规划!师及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对村民》建房进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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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建筑:工匠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保证质》量并对承担的—。村民住?宅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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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在乡村建设、!。农村居?住建筑中推广应用】具有民族特色、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形式和建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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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鼓励开—展建筑抗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符合本地实际的减】震、:隔震结构、钢结构、!装配结构、木—结构等建筑结—构抗震技术》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进:抗震设防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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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发布建!。筑抗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适用范围【和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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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采用减震、隔—震新: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由减【震、:隔,震技术研究单—位,会同具有甲》、乙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共!同完成并编制—减震、隔震计算【书已有减震》、隔震技术设计【成,果的设计单位可以独!立完:成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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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抗》震新技术、专有【技,术、特定专》利,技,。术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可《以直接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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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抗震新》技,术的培训作为执业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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