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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抗】震防灾规划
!第五条 抗震【设防区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 》。抗,震,设防区?的城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应当【包,括抗:震防灾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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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地震、!水利:、交通运《输、通信《、电力、铁路部门共!同编制省域、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抗震防灾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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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抗震设防区的大型】工矿、电《力企:业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生产、贮存企业】应当编制抗震—防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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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镇体系规划中的】抗震:防灾专篇《内容应当包括—对,区,域性:的水源地、库坝【。、,油库:。、燃气储备及调压站!。、铁路、公路、桥梁!、电力、电子—信息和通信、油【气干线、输水干线等!重大工程和生—命线工程的抗震性能!评,。价,、抗震?对策措施震》后地:区、:。城市间的相互—协,调和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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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公》众,意见符合国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并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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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根据规模等级确定城!。市交通出入口—的数量确《定城市生《命线工程并符合【发生:灾害时疏散人群和】救,。。灾的要求;
! (二)确定!作,。为紧急避险、疏散转!移或:临时:安置的城市》绿地、公共建筑和场!所;
》 (三)】供水:、燃:气、供电、通信、】污水处理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满足抗震《设防:等级和?震后迅速恢复运营的!要求并符合》防,止和控制爆炸—、火灾、《水害等次生》灾害和预《防二次污染的要【求;
— (四—)设市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确定第二水源和应急!气源并确定至少两处!道路交通《便利的空旷场地或】避险绿地满足—直升机?。。空中运输与救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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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的下列—内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项目选址《的控制性《条件
— (一)【抗震设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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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用地要求;
】 (三)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
《 , , (四)应急保!障必需?的供水、排水、【供电、消防》、通讯、交》。通基础设施;
】。 (五)!重要建筑及建筑密集!地区的抗震防—灾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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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市城》市的抗震《防灾规划和省域、】。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中抗震防灾专篇】的技术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市(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级政府《所在地镇的抗震防】。灾规划的技术—审查
《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镇和乡村规划中抗!震防灾专篇的—技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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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大型工【矿,、电:。力等生产企》业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生】。产、贮?。存企业编制抗震【防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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