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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乡抗震防灾规划 ! 第五条 抗震!设,防区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  ? ,  抗?震设防区的》城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应当包【括,抗震防灾专篇 ! 第—六,条 : 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地震、水【利、交通运输、通】信、电力、铁—路部门共同》。编制省域、》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抗震防?灾专篇 《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抗震:设防区的大型工【矿、:电力企业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生产、《贮存企业应当编制抗!震防:灾,规划 【 ,。 第七条 — 城镇体系》规,划,中的抗震防灾专篇】内,容,应当包括对》区域性的《水源地、库》坝、油库、燃—气储备及调压—站、铁路、公路【。、桥梁、电力、电子!。信息和通信、油气干!线、输?水干:线等重?大工程和《生命线工程的抗【震,性能评价、抗—震对策措施震后【地区、?。城市间的相》互协调和支》援 !第八条 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公众意见符合国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并满足下列【要求 ?    — ,(一)根据》规模:等级确?定城市交通》出入口的数量确定】城市:生命线工程并符合】发生灾害时》疏散人群和救灾的】要求; —     (二)确!定作为紧《急避险、疏》散转移?或临时安置》的,城市绿地、公—共建筑和场所; !    》 (三)供水、燃】气,、供:电、:通信、污水处理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满足—抗震设防等》级和震后《。迅速恢复运营—的要求并符合防【止和控制《爆炸、火灾》、水害等次》生,。灾害和预防二次【。污染的要求; 【    — (四)设市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确定第二水】源和应急气源并确】。定至少?。两,处道路交通便利【的空旷场地或避【险绿地满足直升【。机空中?。运输与?救援的要求 】 : 第九条—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的下列内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项!。目,选址的控《制性条?件 》  :  (一)抗震设】防标准;  !。   (二)建【设用地?要求;  】   (三)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 》     (四!)应急保障必—需的供水、排水【、供电、《消防、通讯、交通】。基础设施《; :  《   (五)重要建!筑及建筑《密集地区的》抗震防?灾措施 !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市城市的抗震】防灾规划和省域、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中》抗震防灾《专篇的技术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市(》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级政府所在》地,镇的抗?震防灾规《划的技术审查—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镇和乡《村规划中抗震防灾专!篇的技?术审查    】 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大型工?矿、:。电力等生产企业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生产、《贮存企业编制抗震防!灾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