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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 第?九条: 荆?。州,市,城市用地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对】绿地的分类采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荆】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 【。 第十条】 荆州市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划分—为I类地区、II】类地:区、III》。。类地区(见附—录一荆州《市城区区域划—分图)     !I类地区(旧—城区)荆州古城【区东环路以西、【西,环路以东、》三一八国道以南、】“东西堤”街—。以北区域沙市—中心区长港路以南】、白云路以东—、豉:湖路以西、荆江大】堤以北的区域 【     》II:类地区指荆沙大道】以北(含郢城—镇区)、南》环,路以南、西环—路以西区域东方【大道两侧《的,工业新?区  《。   III—类地区以上区域以】外的区域 —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城市《各项:。。用,地功能布局要求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 《     有机动车!交通要求的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选址时必须》满足:机动车出入口至交叉!口道:路红线交点》距离不小于70m】。的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路网格局成—片地使?用形成完整的用地】范围周边《有零星地块》的应纳入项目—。用地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  《   (二)—建,设用地邻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的其用!地范围应征》至城市道路中心线代!征的道?路用地不《。参与建设用地平【衡;:相邻其他公共—通道(宽度》小于15《m)的应征》至通道中《心线代征的通—道用地参与建—设,用地平衡    ! (三)建》设用地?内包含的保》留建筑?、管线需明确—他项:权利用地时应依据建!筑间距、消防—安全:及室外管《线,等要求明《确用地边界》线符合公共退让的】要求 ? ?第,十三条? 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内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单独建设 【   ?  (一)高度小】。于24m的单层和多!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未达到—1000m2;高】度大:于或等于2》4m的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未达到3000!m2的;  【  : (二)城市—住宅小区开发—I类地区建设用【。地未达到2h—m,2I:I、I?II:类,地区建设用地未达到!3,hm2的 — 第?十四条 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用地已完成建设】。。的;    【 (二)邻接—。用,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建设用!。地因: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