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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 第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可以?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 】 第五条 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 第六条 》 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城市规》划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明确强》制性内容城市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论证重新报批 ! 第《八条 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   (一)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大于?或等于0.5hm2!的; 《    (二)居】住区用地; —    《 (三)工业项目】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hm2【的; 《  :  :(四)其它》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h—m2的;   】  :上述情形范围之外】的应当编《。制,。总平面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