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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 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 第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可以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 :。 第五条 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 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城市规划!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明确!强制性内容城市【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论!证重新报批 】 第八条 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 (一)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大于或【等于0.5hm2】的; 《    (二—)居住区用地;【   《  (三《)工业项《目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hm2的;  】   (四)其它】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hm2》的;     上!述情形范围之外【的应当编制总平面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