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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章 — 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可以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 — 第五条 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 ! 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明确强制》性内容城市》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论证?重新报批 【 第八条 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一)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大于或等于!0.:5hm2的》;  《 ,  (二)》居住区用《地;  》   (三)工业项!目,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hm2的; 】     (—四)其它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hm2的;》 ,     上述情】形范围之外的应当】编制总平面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