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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可以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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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 , 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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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规划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明确强制性内容!城市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论证重新报—批,
《第,。八条 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一)!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大于或等于0.】5hm2《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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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居住—区用:地;
【 (三)工业项目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hm2的;》
《 (?四)其它《。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hm2的;【
《 上?述情形范围之外【的应当编制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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