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
,
第四条 》 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可?以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
】
第五条 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
第六条 —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明确强制—。。性内容城《市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论【证重新报批
】
第八?条 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 (?一,)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大于或等!于,0.5hm2的【;
? (二)居】住区用地;》
《 (三)工业项】目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h—m2的;
》
(四【)其它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h【m2的;《
》 上述情形范—围之外的应当编【制总平面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