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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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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可以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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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 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城市规划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明确强制性内容】城市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论》。证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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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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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大于】或等于0.5hm】2的;
《
, (二—)居住区《用地;
— ,。 (三)工业【项目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hm2!。的;
》 (四)其它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hm【2的;
— 上述情—形范围之外的—应当编?。制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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