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
第十五条 【 民用?。建筑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其建筑性质和—所在区位《实,施容量控《。制,。具体容量控制指【标见表一计算—规则见附录二
【
表一 民用建】筑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注》对未列入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一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工业、?仓储建筑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其工业类!型实施容量控—制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并符合表二的规】定
?。表二 工业—、仓储建筑》控制:指,标,
,
《
第十七条》 建筑《基地范?围内现有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
—
《 第十八条— 居住《建筑间距《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 (一)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 ,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
—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 》(3)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大寒日2小】时的规定;》旧区(?。I类:地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 (二)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三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 ,②L:为荆:州,。市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
(—三)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
(四!),纵墙面?与山墙面《(即垂直《布置:)的: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且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 第十九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各类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
第二—十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侧的:其间距按第十八条执!。行,;,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十八条?的要求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15!%并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护》要求及相应》的设计规范;
! 》(三)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 第二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第十【九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m;—东,西向的?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为13m】;
:
? (》二)高层《与多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5m!;
— (三)多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m;
【 (四)低层】与,高、多、低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m!;,
《 (五)非平行】布置:的建筑物其间—距为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
—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消防要求《。控制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设用地边界起!计算后?退距离
— ?(1)相邻建筑高】度等同的其后退距离!不少:于本章规定间—。。距的一半;
】 ?(2)相邻》建筑高度不》等的按建筑高度比例!计,算各自退让规—。定距离并《符合日照要求
! : (二)在现—有建筑周《。边新:建,建筑其后退距离【。应满足现《。有建筑日照、消防、!。环,保、卫生防护的要求!
,
《 (:。三)毗邻《公共绿地的新建建筑!。其,。。最小离界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1)高度6m【以下:。建,筑不得少《于3m;
》
? (2)高度6m!至20m以》。下建筑不得少—于,6,m,。;,
(【3):高度20m以—上建筑不《得少于9m》;
(】4)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
?
第二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主干道不得小于【8m;
!(二)城市次干道】不得小于5m;【
(三】)城市支路不得小于!。3m;
!(四)I类地区可】按上述标准酌情折】减
第二【十四条 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5》m
《
第二十五条 【 临城市主》干,道修建的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2m!;临城市次干道、】支路修建的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5m
第】二十六条 》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外—。包柱:、门廊、踏》步、采光《井、阳台、》橱窗、?招牌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
《 : (二)建筑【基,础、地?下室:、,工程内部管网、车道!。变坡线、花台、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三!。)临街不《得设置吊厨、外【突的防盗网需—。设置:空调室外《机的:。建筑必须进行建筑】外立面处理
!第二十七条 —。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四!规定
?
表四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道路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的!边缘指便道边线【
第二十八条 】 间距和后退道【路红线应从》建,(构)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计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公路《控制建设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筑物建设《控制区具体规定如】下
!(一)高速》公路边沟外缘两侧】各50?m;
?
【(二)?国道边沟外》缘两侧各《25m?;
《 (三)省!道边沟外《缘两侧?。各20m《;
!(四)县道边沟外缘!两侧:各15?m;
【 (五)乡【道边沟外缘两侧各】10m
《
《。
第三十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m》
】第三十一条 铁】路线路两侧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不得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m;
】 ,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m;
《
》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m;
】 ? (四《)其它地区不—少于15《m
》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20m;【
: (二)!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 (三【)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12m【围墙高?度不得大于3m;】
》。 (四)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 第三十三条 】 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确定】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
第》三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