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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 — 民:。用建筑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其建:筑性质和所在区位】实施容量控制具体】容,量控制?指标:见表一计《算规则见附》录二: 表一 —民,用建筑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注对未列入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一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工》业,。、仓储建筑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其工业类型实—施,容量:控制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并!符合表二的规定【 表二 工业】、仓储建筑控制【指标 【 第十七《条 建筑》基地范围《内现:有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 【 : 第十八《条 居住建筑间距!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 :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   》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 (3)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大!。寒日2小时的—规定:;旧:区,(I类?地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    《 (二?)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三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 ②?L为:荆州市?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 , 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三)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  ?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     (四)】纵墙面?与山墙面(即垂直】布置)的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且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 第十—九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各类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 《第,二十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侧的其间距按!第,十八条执《行;:   —。。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十八条】的要求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15%》并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护要求及【相应:的设计?规范; 【  :  (三)》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第二十?一条 ? 非居?住,建筑(第《。十九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m,;东西向的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为13》m; ?  《   (二)—高层与多《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5m; —     (—三)多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m;: ,     (—四)低层与高、多、!低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m; 】     》(五)非平行布置的!。建筑物其间距为【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消防【要求:控,制 : 第二十二条 ! 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设用地边界》起计:。。算后退距离 【   ? (1)《。相邻:建筑高度等同的其后!。退距:离不少于《本章规定间距的【一半;    】 (2)相邻建筑高!度不等的按建筑【高度:。比,例计算各自退让【规定距?离,并符合日照要求 】  :   (二)在【。。现有建筑周边—新建建筑其后退【距离应?满足现有建》筑日照、消防—、环保?、卫生防护》的要求?     (三)!毗邻:公共绿地的新建建】筑其最?小,离,界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1】)高度6《m以下建筑不得少】于3m?。;    — (2?),高,度6:m至20m以下【。建筑不?得少于?6m; 《    《 (3)高度—20m以《上建筑不得》少,于9:m;  》。   (《4)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 : :。 ,第,二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主干道不【得小于8m; 【     (二)城!市次干道不得—小于5m;》   《  (?三)城市支路不得】小于3?m; 《   ?。 (四?)I类地区可—按上述标准酌情【折减: : 第二十》四条 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5m 第二】十五:条 ?临城市主干道修建的!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2,m;临城市次干道】、支路修建的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5m 第二】十六:条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包:柱,、门廊、踏步、采光!井,、阳台、橱窗、招牌!。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  》   (《二)建?筑基础、地下室、】工程内部管》。网、:车道变坡线、花台、!。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     》(三)临街不得设置!吊厨:。、外突的《防盗网需设置空【调室外机的建筑必须!进,行建筑外《立面处理 —。 第二十七条 】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四,规定 表四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道路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的边缘指便道】边线 ? 第二十八条 间!距和后退道路红线】应从建(构)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计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公路控制建设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筑物建—设控制区具体规定】如下    ! (一?)高速公路边沟外】缘两侧各50m【。。; ?     —(二:)国道边《沟外缘两侧各2【5m; 《 ?    (三)【省道:边沟:外缘两侧各》20m; 》 ?   ? (四)县道边沟外!缘两侧各15m;】 ,     (五!)乡道边沟外缘两侧!各10m 》 — 第三?十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m 】 第【三十一?条 铁路线路【两侧: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不得!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 , ,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m【; 《   ?。 ,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m?; 《   ?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m;—。 : ,   ?  (四)其—它地区不少于15m!。  》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2》0m:;     !(二)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 :    (三—)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12m!围墙高度不得—大,于3m; 》 ?    《(四:)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 ,第三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确定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 : 《第三:。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