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
第十五条 !民,用建筑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其建筑性质和所【在区位实施》容量控制具体容量控!制指标见表一计算规!则见:附录二
表一 !。民,用建:筑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注对未列入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一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工《业、仓储建》筑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其工业类!型实施容量控制【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并》符合表二的》规定
表》二 工业、—仓储:建筑控制指标
】
?
第十七条 — 建:筑,基地范围《内现有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
【
第十八!条 居住建—筑间距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 ?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
: (3)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大寒日2小时的】规定;旧区》(I类地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
《 : ,(二)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三—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荆州市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
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 (三)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 ? ,(四)纵墙》面与山墙面》(即垂直布置)的】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且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
第十九!。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各类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 ,。 第二十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侧《的其间距《按第十八条执行;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十八《条的要求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15%并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护要求及相应—的设计规范;—
,
》。 (三)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
【第二十一条 — 非居住建筑(第十!九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m;东西】向的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为1!3m;?
】(二)?高,层与:多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5m;
【 (三)【多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m;
— (?四)低层与高、【多、:低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m;!。
? : (五)非平行【布置:的建筑物其间距【为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消防】要求控制《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设用地边界起计算后!退距离
【 (1)相—邻建筑高度等同的其!后,退距离不少于本章规!定间距的一半;【。
》 (:2)相邻建筑高【度不等的《。按建筑高度比—例计算各《自,退让规?定距离并符合日【照要求
《
? ,。 (二)在现有【建筑周?边,。新,建建:筑其后退《距离应满足现—有建筑日《照、:消防:、环保、卫生—防护:的,要求
(!三)毗邻《公共绿地《的新建建筑其最小离!界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 (1—)高:度6m以下建筑不得!少于3m;
【 (2)高度!6m:至20m以下建【筑不得少于》6m;
》 ? (3)《高度20m以上建筑!不得少于9m;
! ? (4)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
?
第《二十三?条 :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主干【道不得小于8—m;
】。(二)?城市次?干,道不得小于5m;】
(三】)城市支路不得【小于3m;
】 , :(,四)I类地》区可按上述标—准酌情?折,减,
第二十四】条 : 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5】m
:。
第二十五【条 临城市主【干,道修:建的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2m!。;临城市《次干:道、支路《。修建的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5:m
:
,
:第二十六条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外包柱、》门廊、踏步、采【光井、阳《。台、橱窗、招牌【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
【 ,(二)建《筑,基础、地下室、工】程内部管网、车道】变坡线、花台—、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
《 ,(三)?临街不得设》置吊厨、外突的防】盗网需?设,置空调?室外:机的建筑必》须,进行建筑外立面【处理:
第二十七】条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四》规定:。
:表四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道路】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的边!缘指便道边线
】第,二十八条 间距】和后退?道路红线应从建(构!)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计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
《
第二十九【条 : 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公路【控制建设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筑物建《。设控制区具体—规定如?下,
【 ,(一)高《速公路边《沟外缘两侧》各,50m?;
》 (二)国】道边沟外缘两侧各2!5m:;,
? ? :(三:。)省道?边沟:外缘两?侧各:。20m;《。
》 (四)县【道边沟?外缘两侧各》15m;
》。
(五!),乡道:边沟外缘《两侧:各10m《
第!三十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m
】
第三十—一,条 铁路线—路两侧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不得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m;
【 :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m;
》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m】;
》 , (四)其它地!区不少于15m【
《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20m!;
《 (二)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
《 ?(三)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12m围墙高度不!得大于3m;
】 (四】)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
第三十—。二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第三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确【定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
【第三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