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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 第十五条 民!用建:筑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其建—筑性质?和所在区位实施【容量控制具》体容量控制指标见表!一计算规则见附录二! 表一 民【。用建:筑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注对未】列入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一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 第十六条 工】业、仓储建筑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其工业类型实】施,容量:控制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并符合表二的规】定 表二 — 工业、仓储建筑控!制指标 》 第》十七条 建筑基】地范围内现有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 ! 第十八条 】 居住建筑间距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    《 ,(3)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大寒日【2小时的规定—;旧区(I类地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 (二?)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 表三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 ?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荆】州市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   (三)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  :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     (】四,)纵墙?面与山墙面(即垂直!布置:)的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且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 第十九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各类!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 《 第二十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侧【的,其间距按第十八条】执行;   !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十八《条的要求《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15%并!。。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护要求及相应的【设计规范《;   【  (三)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 第二】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第十九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高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m;》东西向的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为1:3m;? : ,     (二【)高层与多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5m》; : :     (—三)多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m;  】   (四)低层与!高、多、低》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m; —   ? ,(五)非《平行布置的建—。筑,物,其间距为 —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  :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消防要求控】制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 》 ,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设用地边《界起计算后》退距离  —   (1)相【邻建筑高度等同的其!后退距离不》少于本章规定间【距的一?半;:     —(2)相邻》建筑高?。度不等的按建筑高度!比例计算各自退【让规定?。距离并符合日照【要求 ?     》(二)在现有建筑周!边新建建筑》其后退?距离应满《。足现有建筑日—照、:消,防、环保、》卫生防护的要求 】  :   (三)毗【邻公:共绿:地的新建建筑其最】小离界?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1,)高度6m》以下建筑不得少【于3m;   】  (2)》高度6m至20【。m以下建筑》不得少于6》m;:   《  (?3)高度2》。0m以上《建筑不得少于9m】; : ,    (4—)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 《 第二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主干【道不得小于8—m; ?   ?  (二)城市次】干,道不:得小于5m; 】    (三)城市!支,路,不得小于3m; !    (四)【I类地区《可按上述标》准酌情折减 【 第二《十四条? 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15!m 第—。二,十五条 临城【市主:干道:修建的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2m;临城市次!干道、支《。路修建的围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5m 】 第二十六条 !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外包柱【、门廊、踏步—、采光?井,、阳:台、橱窗、招—牌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 》 ,   ? ,(,二)建筑基础—、地下室、工程【内部管网、车道变】坡线、?花台、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三)临街不—得设置?吊厨、?外突的防盗网需【。设置空调室外机的】建筑必?须进:行建筑外立面处理】 ? 第二十七》条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表四规定 表【四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道》路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的,边,缘指:便道边线 第二十!八条 《间距:和后退道路红线应】从建(构)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计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公路】控制:建,设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建筑物建设—控,制区具体规定如下 !     (一!)高速公《路边沟外缘两侧【。各50m; 【     —(二:)国道边沟外缘【两,侧各25m; 】     (【三)省道《。边沟外缘两侧各【20m;《     (!。四,)县道边《沟外缘两侧各15m!;, ,。    —。 (五?)乡道边沟外缘两】。侧各:1,0m — : 第三十条 【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m ? —。第三十?一条: 铁路线路两【侧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不得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m; !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m; 《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m》; 《    《 (四)《其它地区不少于15!m ?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钢轨距离不得小【于20m; 【     —(二)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   (三)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12m!围,墙高度不得大于3】m; ?  《   (四)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 第三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确定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 : 《 第三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