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60-2010 建标库

16.4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16.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理固体废物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有利用价值的废渣,应考虑回收或综合利用措施;对没有利用价值的可采用无害化堆置或焚烧等处理措施。防止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过程中,只重经济效益不管防治污染的不良倾向。同时也要防止只重视减少污染或无害化,而不管经济开支,这样会使综合利用工作难以正常开展,甚至被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