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60-2010 建标库

16.3  噪声污染防治

16.3.2  噪声控制应首先控制噪声源,选用低噪声的设备;超过许可标准时,应根据噪声性质,采取消声、建筑隔断、隔声、减振等防治措施。

16.3.3  本条强调噪声污染防治首先从设备选型和布置上加以控制,其次再根据噪声性质进行控制。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的有关规定,对于生产过程及其设备产生的噪声,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以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代替高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如仍达不到要求,则应采用隔声、消声、减振以及综合控制等措施。选择设备时,控制设备噪声在85dB(A)以下,是经济有效的办法。

    按噪声性质分类,噪声可分三类。一是空气动力性噪声,二是机械性噪声,三是电磁性噪声。机械性噪声是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主要噪声源,对周围影响较大。

    空气动力性噪声一般在70dB(A)~100dB(A),有的高达110dB(A),目前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对这类噪声都采取了隔声和消声的措施。如空气压缩机、风机噪声属于此类。

    机械性噪声一般在85dB(A)~105dB(A),有的高达106dB(A),这类噪声一般采用减振、隔声和吸声措施,如压砖机、球磨机和磨边机等。

    电磁性噪声一般在90dB(A)以下,它不是建筑卫生陶瓷工厂的主要声源,对周围环境质量影响不大,所以没有明确规定对此类噪声的治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