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 废水污染防治
16.2.1 本条是废水污染防治设计的原则。
16.2.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是为防治污染地下水所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企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物。
16.2 废水污染防治
16.2.1 本条是废水污染防治设计的原则。
16.2.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是为防治污染地下水所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企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