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 噪声控制
17.7.1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厂区内的噪声控制应满足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17.7.2 原料破碎、产品打磨等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过程应采用操作机械化、运行自动化的生产工艺,实现远距离操作。
17.7.3 高噪声生产场所宜设置控制、监督、值班用的隔声室,高噪声设备宜布置在隔声的设备间内,并与工人操作区分开。
17.7.4 强烈振动设备之间应采用柔性连接,有强烈振动的管道与建筑物或构筑物、支架的连接不应采用刚性连接。
17.7.5 块状物料输送时应采用阻尼和隔声措施。
17.7.6 产生空气动力噪声的设备,在进气口(或排气口)处应设置消声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