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建筑物(或构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最低耐火等级及防火间距
表A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建筑物或构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最低耐火等级及防火间距表
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m;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小2m。
3 高层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m。
4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5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6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7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墙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8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防火间距可按四级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