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60-2010 建标库

13.3      

13.3.1  自然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其方位宜根据主要进风面、建筑物形式,按夏季有利的风向布置。

    2  自然通风宜利用底层门洞、侧窗作进风口,上部侧窗作排风口;烧成工段宜设排风天窗或排风罩。侧窗和天窗的窗扇应开启方便灵活。

    3  采用自然通风的建筑物,车间内经常有人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有关规定,当超出规定值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4  产生余热、余湿的喷雾干燥车间、卫生陶瓷成型车间、烧成车间等生产厂房,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当达不到卫生条件和生产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方式。

13.3.2  机械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凡产生余热、余湿及有害气体的建筑应以消除有害物质计算通风量,当缺乏必要的资料时,可按房间换气次数确定。建筑卫生陶瓷工厂建筑物通风换气次数宜按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采用。

    2  炎热地区的卫生陶瓷坯体装卸处、包装车间包装工人打包处宜设置局部过滤送风装置。

    3  化验室通风柜的排风量应保持工作孔风速为0.5m/s~0.6m/s,排风机及管道应防腐。

    4  有机械送风的配电室,送入室内的空气应经过过滤处理。配电室应设排风系统,其风量宜为送风系统风量的90%。炎热地区的各车间配电室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

    5  设有二氧化碳或其他气体等固定灭火装置的控制室及其他建筑物应按消防要求设置局部排风系统。

    6  炎热地区机、电修工段的各工段厂房内应设置移动式通风机。

    7  循环水泵站的加氯间及污水泵站的地坑均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加氯间的排风口应设在房间的下部。污水泵站吸风口的设置应避免气流短路。

13.3.3  事故通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降压变电站、配电站的高压开关柜室、电容器室、射油泵间、燃油附件间等辅助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应同经常使用的排热、排湿系统合用,并在事故时应保证足够的排风量。

    2  事故排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开关。

    3  事故排风机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散发量最大的地点,并应采取防止气流短路措施。

    4  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通风机应采用防爆型电机。